2. 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相配套
进而言之,在最高法院的各种审判组织中,可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判决开始。长期以来,人们对目前我国各级法院审委会制度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例如,人员构成的业余化,内部关系的行政化,“审”与“判”的分离化,法律程序的空转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形式化,法官独立的虚置化,等等。[22] 为此,《
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由会议制改为审理制;二是改革审理案件的方式和程序;三是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四是改革审判委员会成员的结构,确保高水平的资深法官能够进入审判委员会;五是健全审判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这项改革的关键是保证改革审判委员会成为真正的审判主体,直接组成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意义的案件,切实做到审理与裁判的有机统一,全面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审判委员会负责处理的重大或者疑难案件,这是容易出现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领域,不同意见出现的频率更高。而且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5项具体要求之一是:改革表决机制,把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如果改革再进一步,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中的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这对促进审委会运行的实效化,提高审委会活动的民主化程度,明确审判责任,保证审判的公平与公正都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实行不同意见制,也是深化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当然,将审判委员会改造成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组织,也是我们的设想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
3. 可充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案例,是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反复推敲、字斟句酌,从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的,每个案例都有详细的事实、判决理由和结果,蕴含了深刻的法律意义,不仅弥补了立法上和司法解释的不足,而且通过某一具体案例设出了新的法律原则或判案规则。它具有典型性、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等特点,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工具。它充分展示了各级人民法院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促进改革、服务四化的审判工作水平。[23] 目前这些案例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从众多案例中精选出来、其他审判主体做出的判决,并不能直接体现最高法院对法律含义和精神的理解。《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第13条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例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制度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编选标准、编选程序、发布方式、指导规则等。”随着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深入,如果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直接做出判决,将不同意见也写入判决书,并将判决书公开且刊载于公报之上,能够更充分地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
4. 其成员数便于实施不同意见制
在团体中,人数的不同将左右着成员间的互动格局,影响其意见的表达状况。日本最高法院法官都是第一流的法律家,其少数意见没有得到同事们的认可,只能表明其观点尚欠说服力,特别是连一个赞同者都没有时,法官表明不同意见的信心将严重受挫。在日本最高法院小法庭的定员为5人,各法官之间容易相互妥协,形成一致的意见;而在15人组成的大法庭中各法官往往能够坦率地表明自己的意见,少数意见出现的概率相对较高。[24] 从团体社会学的角度看,与3人的合议庭相比,十来位成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的讨论更加活跃化,更容易形成不同意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为十多位,与国外大多数国家最高法院法官的人数基本相当。同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基本上都是一流的法律专家,对裁判中的法律问题能够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特别是对自己熟悉的问题更有可能不苟同多数人的意见,信心十足地提出不同意见。目前,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这个较小的范围内实行不同意见制,在保证该制度的实效性、不使其流于形式、收获该制度之利的同时,也能避免不同法院、不同审判组织分别公开不同意见而引发的混乱局面,保持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