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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与方式——以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为背景

  4. 在判决书中的位置不同
  与上述三点密切相关,多数意见与少数意见在裁判书中的位置以及表达方式也是不同的。日本最高法院判决书对法官意见的表示方式,经过多年的实践,基本上形成了一套成型的做法。[7] 全员意见一致的判决,在判决理由之后再加上:“本判决是根据法官全员一致的意见做出的”。如果对判决有少数意见时,先叙述多数意见,然后注明“本判决是除了法官甲的少数意见外,根据其他法官的一致意见而做出的”。接着叙述少数意见,冠以“法官甲的少数意见如下”的说明。有补充意见时,也采取同样的方式。如果有几位法官的少数意见相同时,注明的方式为“法官甲,与其相同的乙、丙的反对意见如下”。
  总之,少数意见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做法,而性属大陆法系的日本采用该制度,实为大陆法系国家之另类;另一方面,日本的少数意见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通常做法又有所区别,它只适用于最高法院的大法庭和小法庭,不包括其他各级法院。善于学习国外先进经验的日本,在维护其大陆法系法律制度基础的前提下,努力吸纳英美法系国家的一些成功做法,并将后者融合于前者(母体)之中,这从司法改革方法论的角度看,给我们提供许多有益的启示。另外,日本在实施该少数意见制时,也遇到一些问题,可借以为鉴。
  二 、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根据
  在日本,关于最高法院的少数意见制度,法律界曾有过争论。[8] 反对者认为,在法院的合议组织中,各个法官的意见表示制度并非源于大陆法系的法制传统,而是继受英美法律制度的结果,与整个大陆法系的母体不协调,应予以废止。其具体理由主要有:(1)将法院意见的分裂公之于众,会损害法律的安定性,也会降低民众对裁判的信心。(2)如果将法官之间意见的分歧公之于众,将损害法院的权威。少数意见制不仅会削弱先例的约束力,也会降低法院整体的威信。(3)不同意见在转变为定型化的判例之前,容易诱发同类诉讼,招致滥诉。尤其是以微弱多数判决的案件,因有逆转的可能,将频繁出现同类诉讼。(4)不同意见制往往有被不当利用的可能。例如,故意宣泄个人感情,刁难不同意见者,甚至提及特定法官的名字肆意漫骂,降低法院的权威。(5)少数意见对多数意见进行攻击时,经常歪曲、夸大多数意见的判旨,而被曲解的多数意见可能以判例的形式继续存在,并被一般化。
  在我国,也有人反对采用公开法官不同意见的做法。理由是我们现在实行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是法院、审判组织独立审判并非法官独立审判。加之我们是成文法国家,不是判例法国家,并不依某个案件、某一法官意见判案。公开合议庭不同意见,无异于公开了我国法院集体负责制的内幕,何况有些案件也不一定是合议庭说了算,也许是院长、庭长的意见;由于法官对某一事物的认知不同,思维不同,认识深度不同,容易导致其他人认识的混乱,也不利于提高审判工作效率。[9] 与此相反,笔者认为,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的做法,与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民主集中制、审判公开原则、审判独立原则等上位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以及从审判本质中派生出来的案例指导制度是相符合的,它对深化审判改革,确保裁判质量,提高法官素质都具有积极意义。
  (一)民主集中制的完整体现
  少数意见制如同陪审制度,兼具政治性和技术性,而且其政治意义更加突出。“少数意见制是从英美法的传统思维方式产生出来的,实质上是不能无视少数意见这一民主主义原理的具体表现。即多数意见起决定作用,但也不能无视少数意见。少数意见逐渐被大家所认同,就能够转化为多数意见,这是民主主义原理的一个重要内容。”[10] 允许表示少数意见,是以言论自由为基础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当然结果,它能够很好地协调保证多数决定与防止多数专横之间的关系。日本“最高法院的个别意见制是对法律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是防止司法专横擅断的屏障”。[11] 理想的审判模式应当将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多数决定与尊重少数有机地结合起来,合议过程应以多数决定原则形成最终的结论,对不属于多数意见的其他意见也予以充分的尊重。在少数意见制下,法庭意见要经受住少数意见的反击,这能促进合议庭内部的自我反省和批判,提高裁判的质量,使法庭意见中包含的法律结论的形成过程更加慎重、细心。少数意见提出的论点,不仅能促使不同意见者自身深入思考,而且多数意见者也必须在充分考虑的基础上更加理性地接受或者拒绝该见解。少数意见的公开,能促使正在起草的判决必须要细心地检讨、琢磨,不可有些许的疏忽大意。在日本,判例事实上的约束力很强,合议中要考虑先例的意义,在全体意见一致时,很少做这样认真的检讨。当少数意见对判例变更或者判例提出疑问时,多数意见也必须对此进行充分的考虑。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对少数意见制都没做具体规定,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该规定中包含着实施少数意见制的规范空间。法官们经过充分的合议,所形成的多数意见即法庭意见是“集中”的标志,而表示区别于法庭意见的不同意见,则是“民主”的体现,两者的结合就是民主集中制的完整含义。在我国,将不同意见写入判决书,将会更好地协调多数意见与不同意见之间的关系,有效地落实民主集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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