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一劳务诈骗案中受害人因未能拿回全部的劳务定金,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又要提起民事诉讼。
案例3:一非法集资案件中,受害人一方面向公安机关报案,一方面又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的民事诉讼。
上述几例案件的情形,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完全可通过追缴制度得到赔偿,但无一例外的,选择了对他们而言相对较繁琐,不经济甚至耗费过多的精力的民事诉讼来进行维权,是不是追缴制度已成为一种摆设、装饰性的条款可闲置不用了呢?笔者认为,这有一些深层次的原因。
(一)追缴力度不够,刑事案件在追缴过程中十有八九无法得到全部追缴,除确实是因被告人无能力退赔的情况外,司法机关追缴时仅是存在什么赃物追回什么,对于灭失的赃物,很少穷尽追缴的方式让被告人主动退赃,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追缴的激情不高;有时认为退赔与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相关,退赔好,表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从受害人角度考虑问题的意识不强。
(二)学者们注重于附带民事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方面的理论研究,甚至有用附带民事诉讼包揽一切的倾向。面对追缴制度欠缺必要的进一步的思考和建设性意见,这体现在学术界对追缴问题的专门论述并不多见,这种引导倾向,呈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当事人喜用爱用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来维权。
(三)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私有财产观念
宪法地位的确立,让公民越来越会用法律来维权,一旦受到侵害的利益未得到最大的保护,就会拿起充分体现当事人处分权的诉讼制度来保护自己,特别是在出现第一种原因,公权力保护个人力度不够时,这种情况就会屡见不鲜了。
二、比较之益:附带民事诉讼和追缴制度的各自特色。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国家、集体财产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赔偿的诉讼活动。而追缴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进行追查、收缴,它是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个人财产不受损失的必要手段。不难看出两者在保护被害人利益这一点上具有共同的使命,但是,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应有必然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处分原则,受害人“是否诉、怎样诉、诉什么”有着决定权,这种处分权作为受害人享有的一项权利,他还可以放弃,在审理中也可以与被告人进行协商调解,对自己的附带民事诉求可以减少,甚至撤诉,和单独民事诉讼一样,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相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国家职权主义的色彩,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的特色,只要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获得了非法所得,司法机关就必须依法适用国家的强制力予以全额追缴。实际上,追缴制度要比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对犯罪的打击严厉。
从两者的特性较量中可看出:两者其实各有千秋,但是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带有的当事人处分的便利,理论界及其部分实务界的倾向意见就是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对属于追缴的一块如何处置,主要有下列二种占主导性的意见:1、完全纳入民事诉讼,将“追缴”和“退赔”从刑事责任方式中剔除,使附带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扩大。2、对追缴不足的部分,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依据就是《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
5条第2款的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