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缴制度之完善构想兼与附带民事诉讼之比较
王新兵
【全文】
在我国的现行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对当事人保护的制度主要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缴和退赔等相关制度。这其中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七章有专章作了规定,最高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六部分有详细规定,其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最高法院于2000年12月4日作出(2000)47号《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专门作出了司法解释。而相对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而言,追缴制度只是了了数语,或零星散落于相关的刑事法律条文及解释中,立法思想模糊,立法内容笼统,如《
刑法》第
64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就是这么一条规定还是在附带民事诉讼的专门解释中出现的。
追缴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相比,显得是多么的不起眼。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条文篇幅多,规定具体,在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强;而追缴制度条文稀疏、缺乏,显得像草草收场一样。让人觉得在保护受害人权益方面,附带民事诉讼是至关重要的,以至于使人们已忘却了追缴制度对受害人保护方面的优势和特点,甚至受害人很少拿起追缴制度这个法律的锐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
一、选择之势:运用追缴制度和附带民事诉讼保护权益的现状
现今,当事人在就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似乎越来越钟情于选择附带民事诉讼直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笔者在工作中曾接触到这样几例案件:
案例1:未成年人偷邻居1000元,因年龄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知是工作疏漏,还是赃款已被挥霍,派出所在依法不处罚此未成年人时,也没有追缴1000元,而受害者不向公安局反映此案处理不当之处,而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