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进”还是“激进”? ——关于新《公司法》的几点质疑
毛卫民
【全文】
相对于1993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旧法),2005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
公司法》)在很多方面都有重大改进,甚至堪称质的飞跃——不但从根本上恢复了
公司法作为“商法”、“商人法”的本来面目,而且在具体制度上有了诸多创新。特别是公司社会责任、公司人格否认、一人有限公司、分期缴付出资等制度的确立,可谓“世界领先”,甚至有人进而认为这部《
公司法》是“21世纪最先进的
公司法”[1] 。然而,法律毕竟不是仅供欣赏的装饰品,而应该是讲求实效的日用品,所以,评价一部法律不能光看它是否符合世界潮流,更要看它是否切合中国实际;评价一项制度不能光看它是否新颖、独特,更要看它是否实用、有效。在新《
公司法》确立的新制度中,公司人格否认、分期缴付出资等制度确实是既新颖又实用,其先进性勿庸置疑。反观公司社会责任、一人有限公司等制度,虽然颇具新意,但却顾此失彼,甚至适得其反。此外,允许经理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取消公司转投资的额度限制、舍弃公司合并及分立必须首先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的要求等做法,更是矫枉过正,明显偏颇。对于这样的“创新”,笔者不禁要问:它们能否落到实处?将会产生什么后果?思考这两个问题之后,也许有人会进一步提出疑问:这样的创新到底是“先进”还是“激进”?这正是本文的主题。笔者将围绕这个主题,就新《
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转投资、公司分立及合并的规定展开探讨,并借此求教于专家及同仁。
一、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