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孕妇之死探寻法的本意
杨鹏五;马琦
【全文】
在孕妇之死已有的讨论中,有论者提出生命与法律责任孰轻孰重的论题,探讨该问题实质是解决当法律所代表的价值之间产生冲突的时候该如何取舍的问题。在本次事件中,医院方片面的把法的秩序价值作为其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事实上医院为了遵守《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程序规定而放弃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潜在的对生命健康权保护的实体法益。
在学理上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法的价值有三个层次:一、自由,二、正义,三、秩序。
自由。是法排在第一位的价值取向,也是法追求的终极目标。最基础自由就是生命权的自由,离开了生命权的自由,是什么样的自由呢?生命健康权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一项权利,撇开人的生命健康权不谈,法的价值就失去了最为根本的基础。就本案而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1条即开章明意指出该法的宗旨即是“保障公民健康”。该条文代表的法益就是:自由,具体地说是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
此外,《
宪法》第
33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最基本的人权即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可见,我国立法上的精神是一脉相承的,放在第一位的法益正是人的自由。
正义。是法评判事非曲直的标准。医院与医生应当遵循什么样的标准?
《条例》第
4条及《
执业医师法》第
3条均把“救死扶伤”做为医院及医生职业操守,这在立法上是没有任何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