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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经济学理论:一个思想史的札记

  这个判例在美国法中经常被援用,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判决。汉德法官和他在这个案件中确立的这个 B   这样B是被告预防事故所付出的成本,PL是事故发生的可能损害,当预防成本小于损害的时候,被告不去积极地预防结果导致损害,那么被告就应该承担过失的责任。比如,  一个16岁的儿童在一家煤矿公司废弃的充满泉水的露天矿里游泳,该儿童因为水下的隐藏物而受到严重的损害。该儿童起诉了该煤矿公司。法院认为,被告应该意识到该废弃的露天矿可能被人用作游泳场,也知道水下有危险物,但是煤矿没有有效地控制该危险,结果发生损害。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过失侵权责任,这里,“整个水面只要用价值1.2-1.4万美元(B)的钢丝网就能被封闭起来。与小孩受伤害的风险(PL)相比,这一成本是微不足道的。”
  2,故意侵权行为
  一般地讲,在英美侵权法中,满足“故意”的要求并不难,它并不要求被告蓄意地追求一个特点的法律结果。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是被告具备了一种攻击或者侵犯他人的意向,或者被告放任了某种损害的可能性,被告就可以构成“故意”。就法理而言,被告因故意而承担责任,传统上还是在于被告主观道德的可谴责性。这个意义上的故意与上述的过失联合在一起,就构成了侵权法上完整意义的过错责任。
  如何在故意侵权行为法中找到经济学的理由,波斯纳分析过两个典型的案件,一个是bird v. Halbrook(1828),另外一个是Katko v. Briney(1971)。前一个案件,波斯纳在其《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做了较为详细地分析,后一个案件,他在《法律与经济杂志》上发表专文予以分析。这里,我们看波斯纳对后一个案件的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贝莎继承了一间一直没有使用的农家房产。十年来,该房屋总发生破门而入的事件,造成了一些损害。贝莎和她的丈夫用木板封住了窗户,贴出了禁止入内的标识,最后在一间房屋里设计了一个猎枪射击的机关。该枪安装在一个旧铁床上,枪膛指向房门。一根电线将门把手和枪扳机连在一起,电线可以引发该猎枪。这种设计的目的是射中入侵者的腿。贝莎的丈夫后来也承认他当时“疯了,的确厌倦再次被骚扰”,但是他也说并不想伤害任何人。没有任何警告标记来提示房间里该枪的存在。本案原告等二人以前曾经到过被告的这个房屋。这一次,他们来寻找旧瓶和旧罐。他们闯入了房子,原告走进了有机关的房间。结果猎枪发射,原告右腿受伤,部分胫骨被打开了花,他在医院住院40天。原告对贝莎提起诉讼,初审法院的陪审团判定给他2万美金的实际损害赔偿和1万美金的惩罚性赔偿。此案件最后上诉到了衣阿华州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莫尔首先复述了初审法院的理由。他说,原告表明:他知道在没有得到许可的情况下,他没有权利闯入该房间去偷瓶和水果罐。但他也进一步表明:他已经对此认罪,承认自己在夜晚从他人的私人房屋里盗窃价值低于20美金的财产。他说他被处以50美金的罚款和60天的监禁,在监禁期间他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假释。被告在初审和上诉审中主要的抗辩理由是“为了防止夜盗和小偷的非法侵入,法律允许在房间和仓库里使用弹簧枪”。
  初审法院认为,原告和同伴在闯入被告房子的时候就实施了盗窃行为,初审法院的法律意见第二条引用并分析了使用弹簧枪的早期案例史,由此指出,只有在防止暴力重罪或者人的生命处于危险的情况下,法律才允许使用弹簧枪。法院意见第六条认为,“禁止房屋的所有人使用暴力的方式、有意或者故意地伤害一个非法闯入者,这种伤害包括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导致身体的严重伤害。因此,禁止房屋的主人设置‘弹簧枪’和相似的危险装置,因为这些装置可能侵害非法入侵者的生命或者导致他身体的伤害。非法入侵者违法的事实,也不能够改变这个规则。只有当非法入侵者实施暴力重罪,或者从事足以判定死刑的重罪,或者威胁他人生命的时候,使用‘弹簧枪’及其相似的危险装置才是合法的。”
  莫尔大法官继续说,很多很具有权威性的教科书和判例法都可以用来支持初审法院对这个原则的适用意见。他说,侵权行为法重述第85节也认为,“人类生命和肢体的价值不仅属于他个人,而且属于整个社会。因此其价值高于土地使用人的利益。”土地使用人没有权利对进入土地的人和干预他动产的人使用暴力、侵犯他的生命和伤害他的身体,除非侵入者威胁土地使用人或者使用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最后的结论是维持初审法院的判决。
  非法闯入是最古老的侵权行为之一。在古代法中,半夜侵入他人的住宅,房主可以将侵入者杀死。东西方古代法律都有类似的法律规定,因为在古代这种行为可以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随着文明的进步,房屋使用人的这种权利越来越受到了限制,早些时候,限制房主不能够恶意侵犯或者伤害入侵者的生命或者身体,晚些时候,法律对房主加上了人道的责任,要求房主对入侵者承担一种合理注意的义务。本案两级法院的观点和美国侵权行为法重述的相关表述都清楚地划定了界限,这就是只有非法入侵者在危及房屋使用人生命和身体的紧急状况下,使用人才可以对非法入侵者采取非常的措施,比如包括设置枪击、伤害,在其他情况下还包括设置电网,放逐猎犬。除此之外,使用人要对非法入侵者承担合理的注意义务。其中的法理依据是: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人的财产利益。
  但是,波斯纳采用了另外一个思路,他试图用经济学来分析这个案件。他认为,本案件所面临的冲突是对生命的保护与对财产利益的保护的冲突。同时,对案件的经济分析可以启发我们在公共事务与私人事务之间如何配置法律的权威。责任规则的设定,应该最大限度地增进双方共同的价值。在这个案件中,如果被告在设置弹簧枪之前给出明确的警示,那么处在原告位置上的人所受到严重损害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而且,被告给出警示的成本很低(B),而原告因非法闯入受到伤害的损害则很高(PL),比如他的医疗费用、所得损失、精神痛苦等等。双方成本的差异决定了被告在设置弹簧枪之前有义务给出明确的告示,如果他没有做到这一点,被告就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再,小偷翻墙而入更多地发生在晚上,而在白天,更可能的则是意外地闯入,如果被告的目的是威慑或者攻击小偷,那么他只有权利在晚上设置弹簧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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