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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中国律师抗辩:耄耋王工再出征——被处罚律师诉A省司法厅案二审庭审记实

  恕同意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严伟国、周帆《对中国律师最有益的忠告》,特别是‘超出处罚期间所做处罚无效’‘法律面前A省司法厅为何不能人人平等?忠告计8点都可供被告借鉴、反思。”
  最后,王工律师提出了解铃系铃的三个方案,其中之一为“最高法院已经提出行政诉讼可以和解。本案为何不能在贵院主导下在安徽地区率先垂范?原、被告双方绝非敌我矛盾。我国官本位体制影响下,难道民官内部矛盾注定不能和谐解决?”
  法庭十分认真地听取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庭辩论,并让各方当事人把庭审中的意见认真整理成书面材料,在十日内提交给法庭,此后法庭将择日宣判。
  七、庭外闲话。
  尽管被处罚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明显占了上风,并且二审的法官素质又明显地高于一审法官的素质,但被处罚律师包括A省所有知情的律师对本案并不抱任何幻想。因为他们知道A省司法厅的权力和活动能力有多大,“在这里是没有法律可言的”。但被处罚律师L似乎对我国法制建设还抱有很大的希望,他在坚信,只要坚持申诉,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本案一定会翻过来的。并且,他还针对本案二审是否维持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列出了五大恶果和五大好处:
  1、维持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五大恶果:
  ①、对被处罚的律师不公正,并使之丧失律师执业权力,浪费国家的法律服务资源。
  ②、对A省司法厅不利,因为全国法律业内人士都知道这个处罚是错误的、违法的。如果二审法院维持了该处罚决定,除了让大家认为A省司法厅以权压法、固守错误之外,不会得到任何好评。
  ③、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该处罚如果再次得以维持,以后的申诉和再审是必然的,各方当事个人还要为此案唇枪舌剑地争执下去,甚至会引发一些难以想像的后果,从而影响社会的和谐。
  ④、对党的事业不利。党的“十七大”不仅提出了“弘扬法制精神”的口号,并作出了“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具体要求,A省司法厅的处罚与“十七大”的上述精神和要求相悖,是给党的形象抹黑。
  ⑤、影响我国整体的司法形象,把本来不属于行贿的行为都“认定”为行贿,扩大了打击面,放大了司法腐败的问题,使我国的司法现状被人为地妖魔化,同时也会使更多的人特别是律师更加不相信法律。法律失信则是一个国家最危险的事。
  2、撤销A省司法厅行政处罚的好处:
  ①、A省司法厅可以按“违纪”给予相关律师停业的处罚,照样有“面子”,被处罚律师一般也不会再提诉讼,因为他们仍属A省司法厅管理,不但不敢再对处罚“说三道四”,并且有些人很可能还会对司法厅的“宽宏大量”感恩戴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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