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为此发了通稿,1988年第5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中《关于中国民主的报告》一文描绘道:“安徽代表王工以他宏亮的男高音4次起身发表意见,把闭幕前的大会推向高潮……”。此后,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王工为中国律师维权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从辽宁台安县三律师“包庇案”到湖南衡阳彭杰律师“玩忽职守”案,从福建南平黄大旺律师“诬陷”法院副院长案到广东谢文彬律师诉广东省司法厅行政不作为案,无不留下王工律师的身影。
从1988年至今已有二十个年头,耄耋之年的王工在H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再次呼吁:“贵院正审的被处罚的L律师案映射出:权大于法依然,官大于民依然,这决不是全国人民和律师所希望的,我国什么时候才能民大于官、法大于权呢?民主、法制、宪政、人权等等,为什么不能因为人人即每个人的主观努力按中共十七大报告新表述:“又快又好”地降临大陆,包括江淮大地?”
被处罚律师L称:司法厅认定我代理E公司案件期间送给法官董某一万元钱的事,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不仅因为我从没代理过E公司的案件,当时我甚至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一个E公司存在。我是在“欣弗”事件之后才知道真有一个E公司的,但我至今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确切地址,甚至不认识这个公司的任何一个人,我又怎么可能代理这个公司的案件给董某送一万元钱呢?省司法厅连这些最基本的事实都不清楚,又凭什么认定我在代理E案件时送给董某一万元钱了呢?如果司法厅去F市中院查明我代理过E公司的案件,别说是吊销执业证书,就是枪毙我也服气。
鉴于这个问题在法庭提出后,司法厅的代理人无言以对,王工说:“一审判决为‘恶判’,司法厅的处罚为‘恶罚’,一审明知本案无直接证据并未经质证认定,岂非‘恶判’?如果F市三法官各咬L‘给钱10万’,颍东区法院如果认定L各送‘法官10万’呢?一审也信?”
王工在法庭上说:“‘吾爱吾师,吾尤爱真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违纪违法案件查处工作通知》(2004)不是指明:‘违纪违法律师,包括向法官行贿并经法院判决生效,确认属实,必须按权限作出处理’么?接着不是又发了《违纪违法律师查处工作中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么?不是要求‘宽严相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么?难道‘判决属实’是必要条件不必要?难道对L可不适用?难道维护中央地方上下级关系,可以说话不算数打自己耳光?
恕同意中国政法大学、中国老教授协会杨铮、张树义、张淑兰(女)三教授法律意见书:一、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二、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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