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八章“私法的自治”,作者提出了私法自治的命题。私法是内在统一的规范统一体,有其内在的结构和自我调节的性质。这里,私法不是政治,私法是内在司法的,政治是外在的;私法体现了矫正正义,政治体现了分配正义。私法是一种抽象,是一组逻辑,使得私法与社会和历史有着距离;同时,通过实在法和法官的作用,私法也具有公共性,与社会和历史不能截然地分离。私法自治和从法律内部来理解法律,是西方法律理论的传统。作者说,近几十年来,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政治分析成为法理学的主导理论,对西方法律理论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他们否认法律具有自治性。但是,作者认为,法理学需要重新召唤西方法律的传统,重新召唤私法的古典概念,那就是:私法是自治的,它具有“内在的道德性”,是内在的、可理解的和规范的统一体。
三、 关于理论价值
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分析法学与批判法学的兴起,导致了美国法学的革命。法律的经济分析和政治分析冲击着传统的法律道德分析。90年代之后,批判法学开始衰败,而经济分析法律开始成为法学的主流。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恢复法律学说的西方传统,是西方学者一直在追求的理想。在法哲学领域,德沃金应用罗尔斯的理论,批判了美国法学中的实用主义和实证主义,希望恢复康德以来法律的道德基础。而在私法领域,爱泼斯坦、弗莱彻和科尔曼等人则把理论回溯到了亚里士多德,希望用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来解释私法现象,特别是侵权法现象。从本书的内容上看,作者应该属于这场法律道德论运动的一部分,虽然他在书中也严厉批评了爱泼斯坦的严格责任理论和弗莱彻的公平理论。
从作者的知识背景上看,他的强项在于法哲学古典学说,拿我们熟悉术语来说,就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从1968年到多伦多大学工作,到1999年才被聘为法律教授,三十多年的潜心研究,让人可敬可叹。其中的甘苦估计常人难以体会。1968获得古典哲学的博士学位,到1972年获得法学士的学位,到1995年出版这部著作,作者终于把古典法哲学与侵权法学真正地联系了起来,成一家之说。在这本书中,我们可以看出作者扎实的古典哲学的功底,其思辨传统和写作的方式是亚里士多德、阿奎那、康德和黑格尔的延续,其当代的知音应该是昂格尔。这些思想家都是法律思想史上让人肃然起敬和让人敬畏的人物。而在作者那里,他应运自如,围绕着自己的命题合乎情理地展开。从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到康德的权利论,到昂格尔的形式主义,得出了他的理论结论:私法是一个内在的连贯的规范的单一体;私法有自己的生命;私法是自治的;私法如同爱与友谊,只能够从它本身来理解,而不求助于某种外在的目的。
本书的名称叫“私法的理念”,“理念”一词应该来自康德和黑格尔的哲学。在这个意义上,作者保持了古典法哲学的遗风。精练简洁与晦涩深刻并存,本书篇幅不长,但却是一个完整的论证。由于行文方式上的特点,本书可慢慢品味,不宜走马观花似地浏览。否则会导致这样奇怪的现象:认识书中的每个字,不懂文中的一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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