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章“法律形式主义”,作者提出了他理论的核心,那就是法律形式主义。这个概念直接来源于昂格尔的理论,最终可追溯到古希腊哲学。形式定义着一物的性质,一物的形式才使得该物可以被理解。在这里,作者把形式解构为三个方面的元素:性状、种类和统一。性状是一物的属性,种类是该类物区别于他类物的特征,统一是指属性之间的连贯性。在这三个元素中,连贯性最为重要。连贯性分为两种,一种是性状分离的组合,比如沙粒堆积而成的沙丘,另外一种是性状有机的结合,元素之间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连接并相互支持。在作者看来,私法具有后一种连贯性。具体地说,私法的性状特征是:原告与被告的直接联系,诉讼和审判,权利和义务,特有的法律规则、标准、学说、原则、概念和程序等等。私法的分类是讲:这些性状使私法不同于其他的法律制度。私法的连贯性是指:私法的元素组成一个连贯的并具有规范意义的单元。
在第三章“矫正正义”,作者对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论进行了现代的解读。作者认为,亚里士多德是提出私法理念的第一人,也就是用矫正正义来解释私法。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是正义的两个最基础的范畴,他们各自存在连贯性的正当理由的结构。分配正义涉及一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的关系,而矫正正义只涉及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矫正正义的这个双极性和直接关联性,便是私法的显著特征。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交互作用、与分配正义之下结构的差异,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得与所失的直接相关性,矫正正义较好地解释了私法。但是,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抽象掉了所有具体的内容,抽象的正义代表着抽象的平等,平等因此缺乏具体的内容。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要继续探讨康德的权利论。
在第四章“康德的权利”,作者转向了康德的法哲学。亚里士多德的矫正正义变成了理性的理念。理性理念元素的整体,作者称为合法性。由理性理念的实践现实,导出了康德自由意志的概念。自由意志包括自由选择和实践理性,两者的连贯统一使得合法性具备了规范性。从意志到实践,决定性的因素是自由意志的自决能力,意志是内向度的,实践是外向度的。意志与意志之间的关系,外在的表现就是权利,权利就是两个自由意志的和谐并存。康德以乌尔比安的权利格言来建构他的权利结构:正直生活——涉及自由意志自身;不伤害他人——涉及自己与他人的关系;给每个人应得的东西——第三人出现(比如法官),公法得以产生。在这里,作者重申他的理论立场:合法性也是一种规范的事业,权利是可以理解的、统一的和系统的,私法是规范的自足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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