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H股、红筹股公司发行A股面值统一问题的法律分析与建议

  《必备条款》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十三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内资股。公司向境外投资人发行的以外币认购的股份,称为外资股。外资股在境外上市的,称为境外上市外资股”。
  根据《特别规定》十三条和《通知》的规定,H股公司必须将《必备条款》中的上述条款列入其《公司章程》中,换言之,上述条款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由此可见,H股公司发行的所有股票(包括其已经发行的H股和将来回归境内发行的A股),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应为人民币一元。
  如上所述,目前143家H股公司中,有102家公司严格执行了《必备条款》的上述规定,其H股股票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这部分公司回归境内发行A股时,其A股面值与H股面值(人民币一元)保持一致即可,无需再做其他处理。但是,由于历史原因,143家H股公司中有41家公司的H股每股面值低于一元,与《必备条款》的上述规定不一致。这部分公司回归境内发行A股前,应严格按照《必备条款》的规定,对其H股作并股处理,从而使其已经发行的H股和将来回归境内发行的A股的面值统一为人民币一元。
  三、红筹股公司发行A股的面值问题
  如前所述,红筹股的面值有的以港币标明,有的以美元标明;面值大小不一,以低于港币1元居多。我们认为,从照顾国内证券市场投资者现状、维护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出发,红筹股回归后也应参照H股的做法,将其面值统一为人民币一元。理由是:一、A 股市场股票面值一元已是市场普遍认可的惯例,并成为投资者判断股票投资价值的基本单位。二、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仍以散户为主体,如允许H股、红筹股公司回归后发行的A股股票采用多种面值,将造成投资者对股票投资价值判断的混乱,引发系统性的市场风险。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