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研究

  第二,确立客观损失的赔偿规则,代替原来的“直接损失”赔偿的规定。首先,客观损失的赔偿意味着不仅包括直接损失的赔偿,还包括间接损失的赔偿即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得利益的损失应得到合理的补偿。并确立正确的侵犯生命健康权所引起的可得利益损失的国家赔偿标准,将由于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所产生的误工费用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可得利益的计算标准,由原来的“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改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其次,客观损失的赔偿意味着,赔偿不仅仅局限在侵犯财产权行为发生时现有财产或既存利益的损失,应包括在侵权行为实施后发生的一些损失,如被非法强制拍卖所得款项与原物价值之间的差价。最后,客观损失的赔偿意味着,赔偿还应包括由于侵权而引起的受害人所作出的额外负担与支出。如受害人必然要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等。并明确规定: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下,不仅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对停产停业期间可得利润的损失也予以适当赔偿。
  (十)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针对国家机关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实行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赔偿。对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侵权行为增设惩罚性赔偿,以与民事立法中现有的惩罚性赔偿规定相适应。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安抚作用。能使受害人精神损害方面得到经济上的充分弥补,对受害人的心灵创伤起到一定的安抚作用,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第二,惩戒和警示作用。使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在办案中更加谨慎,有助于遏制违法,警戒行政权、司法权的不当行使。第三,激励作用。设立惩罚性赔偿一个重要意义在于,激励受害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极大推进法治社会的进程。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进入了全面深入发展的新时期,国家赔偿制度的建设得到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的重视。是否确立了科学的赔偿制度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准。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完善,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
  本文从我国国家赔偿范围、归责原则和赔偿数额和标准等多个角度入手,提出目前所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寻求解决的途径,以求使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更加完善、更趋合理、更富可操作性。喜闻《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已经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着手调研,收集各方意见,包括我们在内的广大关心中国法制进程的人士热切地期望《国家赔偿法》能够早日得以修改完善,使之更加充分实现依法治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
  
【参考文献】⑴ 陈杰人《国家赔偿,十年酿变》《法律与生活》2005年 第二期 
  ⑵ 陈应珍《关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思考》《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4月 
  ⑶ 刘静仑《比较国家赔偿法》群众出版社 2001 年版,第267 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