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完善研究
黄威;毛德权;尹长璐
【全文】
1994年5月12日颁布,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可是
国家赔偿法的实际执行效果怎么样呢?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
国家赔偿法》既没有像颁布初期那样引起人们的广泛热情,也没有在具体执行及个案实践中得到人们的积极注意和广泛参与。有数据显示:该法自1995年1月1日实施到2004年底,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800多件,决定给予赔偿的有3400多件,总赔偿金额5180多万元,平均每年300多件,到每省每年只有10多件;人民法院受理15000多件,做出赔偿决定的有5400多件,平均每年500多件,平均每省每年不超过20件。可以想象,在一个13亿多人口的大国,国家赔偿案件平均到每省每年不足20件 ,实在是令人吃惊。
环顾现实,赔偿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获赔之困难,已经让不少人对这部法律失去了信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具体申请国家赔偿的过程中,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积极响应或拒而不赔或赔而不足或采取规避法定赔偿事项而选择私下“抹平”的方式,从而导致了近年来
国家赔偿法越来越被“束之高阁”,而形成许多学者称之为“可望而不可即的摆设或花瓶”。可以说,很少有一部法律在颁布时受到这么多的瞩目,而在实施中收到的成效却不大。
究其原因,一部分属于实施中的问题,但《
国家赔偿法》本身确实也存在着不少缺陷。因此,我们针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及制度设置上的缺陷,吸收《
国家赔偿法》近13年历程中的经验教训,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以期使《
国家赔偿法》发挥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改进工作、推动廉政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安定的积极作用。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及特征
从广义上讲,国家赔偿就是以国家为赔偿主体的侵权损害赔偿。换言之,凡以国库收入或国家财产所进行的赔偿都可以称为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法上的国家赔偿,即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使国家权力,执行职务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依照
国家赔偿法所进行的国家赔偿。此种国家赔偿,称为狭义的国家赔偿,也是国家赔偿法学所研究的国家赔偿。
由于各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范围、程序等方面的不同,国家赔偿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含义。有些国家的
国家赔偿法仅对国家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规定,冤狱赔偿(即刑事赔偿)问题由特别法调整,因而这些国家的学者认为国家赔偿即指国家行政赔偿,如日本行政法学教授南博方就认为,所谓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或公共团体对因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赔偿。在另一些国家,如法国,国家的立法、行政与司法行为都可能发生国家赔偿问题,因此,在这些国家,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法律或判例对国家公务活动所致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在我国,狭义的国家赔偿是指:国家依照
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