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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第二节 调节房地产所有人的收入水平
  房地产对我国居民而言是一项重要的财产,对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征收物业税,可以调节有房地产者和无房地产者的收入差距,避免两者收入过分悬殊和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出现。
  第三节 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相当一部分地方财政是“吃饭财政”,尽管中央三令五申要做多少惠民工程,由于财政的限制,地方政府其实根本无法提供相应的公共产品。物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一种,将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地方政府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促进当地基础建设,兴建十七大报告重点强调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解决无房者的生活所需,达到“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的目标。
  第四节 有力的限制“二套房”的购买
  各地政府通过物业税的申报纳税情况了解本地防地产拥有和出租的具体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房地产领域的宏观调控,避免现房大量空置,而有的居民却无房可住的情况出现。这样可以免除今年11月份各大银行迟迟不肯公布“二套房”标准定义的尴尬局面发生,因为国家已经不需要弄清出是否“二套房”申请银行按揭贷款。只要“二套房”拥有者不怕被征收高额的物业税便可。这一点与我国台湾地区“开征物业税提高不动产占有成本,从而促进不动产的流动和更有效的利用,提供不动产的供给量”[5] 是一个道理。
  第五章 物业税的模式选择
  虽然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开征物业税或相似的税种,但是大多数国家都承认私人土地所有权,我国在借鉴经验上不是十分合适。然而,由于香港管辖的香港岛和九龙半岛是中国割让给英国的领土,但是新界是清政府租给英国政府99 年的,英国政府对香港土地没有所有权。所以英国政府在香港实行的土地制度是土地使用权年限出让制度(除圣约翰大教堂外),这种制度与我国的土地制度比较相似。
  具体来说,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一切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等不动产所有人,课税课题是一切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等不动产。[6]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例如政府机关,学校,使领馆等。
  第六章 结语
  “权利和义务必须是统一的,一个公民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必然构成对其他公民的不正义。”[7] 城市土地的增值主要靠的不是所有人的改良所致,而是由于政府动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修公路,铺地铁,架桥梁等等大量市政工程的建设而促成的。房地产所有人不能只享有不动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否者就构成对无房地产公民的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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