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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我认为:首先,土地作为自然赐予人类的资源,应归全社会所有,不应该为少数人私人所有。这应该是我国土地政策的终极目标。
  其次,在土地使用权私有制仍保留的情况下,国家对土地使用权人因拥有土地获得的并非私人投资改良造成的增值,即自然增值部分应该完全收归公有,以体现公平分配财富,并限制土地投机,抑制土地兼并。
  土地之上还有众多附着物,其中最为重要的当数房屋。房屋一经建成,其实际价值由于设计的过时,使用的损坏,自然的风化,理应是逐年递减的。它之所以会逐年攀升,无非是因为土地增值而水涨船高罢了!而且,在我国现行“房随地走,地随房走”的规定下,房屋的所有者当然的是土地使用权人,至少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因此,对房屋所有者理应将其自然增值部分应该完全收归公有。
  而这种收归公有的方法便是开征物业税。
  第二节 物业税的经济学思考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资本阶级所崇尚的税收原则是“平等课税”,随着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到垄断阶段的发展,资本日益集中,社会贫富悬殊,税收日益体现公平赋税原则。因此,在经济学上有个赋税原理:让更坚强的肩膀承受更重的负担。
  土地、房屋等均属于不动产,不动产在英文中是“REAL PROPERTY”翻译成中文即“真正的财产”,可见普通的动产(飞机,汽车等是拟制不动产)与不动产相比往往是不足挂齿。不动产的所有者更容易成为富人阶层。因此,拥有不动产的所有者显然是“更坚强的肩膀”,我们有必要让其承担“更重的负担”。
  毫无疑问,这个更重的负担就是交纳物业税。
  第四章 物业税开征的必要性
  第一节 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税体系
  我国现行不动产税主要包括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过窄,减免范围过宽,导致税收收入减少。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针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经营型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租用的房产征收,而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房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以及农村的企业用房都未征收。[4] 但是住房商品化改革以来,我国房地产业迅猛发展,个人购房比重日益提高,农村的经营性用房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现在已经明令允许公房上市,公房已被当作商品来出售或出租。显然,现行的房产税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了。应当把现有的各种房地产税统一为物业税,并把物业税的征税范围由经营性房地产扩展到居住性房地产,由城市逐步扩展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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