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禹良
【摘要】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中都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开征物业税可以把房地产的自然增值部分应该完全收归公有,可以让更坚强的肩膀承受更重的负担;可以完善我国现行不动产税体系,调节房地产所有人的收入水平,为地方政府提供稳定的财政来源,有力的限制“二套房”的购买。由于香港与我国内地的土地制度比较相似,我国物业税宜采用香港模式。
【关键词】物业税;平均地权;必要性;地方财政;模式
【全文】
第一章 引言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以及“十一五”规划和2020年远景目标中都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的物业税。大概一个月前笔者在法渊阁阅读了一期《南方周末》,上面也提到了物业税“空转”问题。媒体如此密集的关注,激发了笔者揭开物业税庐山真面目的好奇心。
第二章 物业税概述
笔者翻遍了图书馆的财税法教材,居然没有一本教材上有物业税的定义。无奈之下笔者浏览了大量相关论文,方才略知一二。一般认为,物业税本质上是对不动产占有(不一定是所有)课征的财产税。各国房地产保有税的名称不尽相同,有的称“不动产税”,如奥地利,波兰;有的称“财产税”,如德国,智利;有的称“地方税”或“差饷”,如英国,新西兰;中国香港则直接称“物业税”。[1]
关于物业税如何界定的问题,目前的学术讨论中形成了两种比较主流的观点:一种是:改革现有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取消相应的收费,实现简并税种,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税制。另外一种认为,统一物业税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转化为在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2]
笔者认为政府作为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与税收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一个是市场行为,一个是行政行为,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互不能代替,开征物业税并不会也不应该取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三章 我对物业税的理论思考
第一节 “平均地权”的启示
孙中山先生曾经在其《三民主义》中创造性的提出“平均地权”思想。在他看来:“中国的工商业,几千年都没有大的进步,所以土地价值常常经过许多年代,都没有大的改变。如果一有进步,一经改良……那地价便要增加几千倍,或是几万倍。推到这种进步和改良的功劳,还是由众人的力量经营而来的,所以由这种改良和进步之后,所涨高的地价,应该归之大众,不应该归之私人所有。”[3] 也就是说,城市土地的增值主要靠的不是所有人的改良所致,而是由于政府动用全体纳税人的钱修公路,铺地铁,架桥梁等等大量市政工程的建设而促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