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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修正案的进步与挑战

民诉法修正案的进步与挑战


曹书瑜


【关键词】民诉法修正案
【全文】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明年4月1日即将实施,此次修改重点之一是再审环节,这方面的修正条文无疑对保障当事人的再审诉权有了一个质的飞跃。但是,此次修改也有不足之处;对于法官而言,修正案的进步则与其带来的挑战同在。


  

  一、对当事人再审申请“宽进”


  

  首先,修正案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宽进”:其一,提高了申诉案件立案审查的法院级别。表现在:原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修正案取消了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其中的立法本意当然是为了解决目前当事人在原审法院申诉难以立案的问题。其二,对法院审查立案的事由或标准进行了明晰化、具体化。民诉法修正案将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不仅有利于当事人申请再审,而且明示人民法院审查立案的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可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其三,对当事人部分案件的申诉期限做了特殊延长。修改后民诉法在维持原规定“当事人在生效判决、裁定后二年内申请再审”的同时,针对特殊情形适当延长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这样更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其四,修正案完善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修改后的民诉法将抗诉事由从现行法律规定的4项情形进一步具体化为5项情形,并明确规定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二、当事人再审申请条款的模糊之处


  

  根据修改后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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