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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三)根据行政“黑名单”产生的依据来分,主要有行为不规范和技术标准不合格两类
  1、行为不规范。即上行政“黑名单”的原因是由于企业、个人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如上海公安交警部门在有一定影响的媒体上公布车辆违法记录。主要是公布了一些违章“大户”的名单,目的是通过曝光,希望驾驶人员尽快改正其行为,警告其不得违规。公安交警部门还实施了违章外地号牌车黑名单制度,从2004年起,电子警察与上海的各出境口进行联网,被电子警察“通缉”的违章外地号牌车,会在第一时间出现在出境口的资料系统中。
  2、技术标准不合格。主要是在一些标准化管理的领域,如食品卫生、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领域,因为产品不符合国家、地方、行业强制的技术标准而使企业上了行政“黑名单”。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实施的违法企业名单,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7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清洁生产实施的监督;可以按照促进清洁生产的需要,根据企业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以此为依据,上海市环境保护局2004年通过网络的形式,对违法企业名单进行了一次曝光,涉及了1892家企业。
  再如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2005年流通领域油画棒、蜡笔质量监测情况汇总表,公布了不合格商品的商标、型号、经销企业的名单,以及主要不合格项目。主要监测的是样品的有害元素含量、抗折力指标、标志、标识等。依据为国家的相关标准和《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四)根据行政“黑名单”的功能差别,有惩罚性功能、警示性功能、备案功能、普法功能四类
  1、惩罚性功能。顾名思义,是指以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施以惩罚为主要目的的行政“黑名单”。
  如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的安全生产黄牌警告制度,就是依据上海市的地方性法规,实施的具有惩罚功能的“黑名单”。2004年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过网络,以及《上海安全生产杂志》公开曝光了一家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相应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38条:“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登录制度,在安全生产网页上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违法行为及处理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查询。”以及《上海市安全生产约见警示、黄牌警告实施办法》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黄牌警告:(一)予以约见警示或者发出监察指令书后仍整改不力的;(二)发生重复死亡事故的;(三)发生重大死亡事故的。”第11条:“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上海安全生产》杂志公布给予黄牌警告的单位名单。”从上述条文中可以看出,这里的安全生产“黑名单”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处罚的配套监管措施,是对企业违法行为处罚的加重,是“增量处罚”。因为黄牌警告本身就是《行政处罚法》所设定的一个罚种,对企业处罚后再曝光,无疑是加重了处罚力度。
  通过归纳可以发现,这类行政“黑名单”基本是外部“黑名单”,而且往往无附加条件,直接面向社会公众;其内容也往往是针对不规范的行为;其曝光的指向是针对违法企业或个人。
  2、警示性功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或向全社会公布的预告、警示性的企业或产品名单。目的是引导、督促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从相对人是否特定来分,又可分为相对人特定的警示性“黑名单”和相对人不特定的警示性“黑名单”。
  如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单位名单,其依据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该条例第13条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单位进行公布,其目的就是通过公示,督促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尽快予以办理,相对人特定。
  再如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检出含苏丹红食品(原料)生产企业名单,其主要目的就是警示消费者不要购买名单中特定企业生产的含苏丹红的特定食品,由于警示的对象是全体消费者,从预警功能来看,其相对人是不特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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