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29―130页。
我国宪法上是否存在特别保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认为我国宪法上规定法律保留的共有45处,分为:(1)“由法律规定”或“以法律规定”的,如
宪法第
9条第1款、第
10条第2款、第
31条、第
59条第3款、第
78条、第
86条第3款、第
95条第2款、第
95条第3款、第
97条第2款、第
111条第1款、第
124条第3款;(2)“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的,如
宪法第
2条第3款、第
10条第3款、第
10条第4款、第
13条第2款、第
16条第2款、第
17条第2款、第
19条第4款、第
34条、第
40条、第
41条第3款、第
44条、第
55条第2款、第
72条、第
73条、第
77条、第
89条第17项、第
91条第2款、第
99条第1款、第
99条第3款、第
102条第2款、第
104条、第
107条第1款、第
109条、第
126条、第
131条;(3)其他带有“法律”的表述,如
宪法第
8条第1款、第
11条、第
16条第1款、第
18条第1款、第
62条第3项、第
115条、第
125条。参见张春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10页。
同上,注3,第130页。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自刊1991年版,第52页。同时,陈教授还区分了
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和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区分的意义不大,
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即是国会保留(绝对保留),只不过宪法学侧重于立法者的立法义务,而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不仅包括国会保留,还包括行政立法的保留,同时行政法学侧重于保留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