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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保留原则对行政创新的约束

   
   奥托·迈耶著,刘飞译:《德国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72页。 
   
   参见许宗力:《法与国家权力》,月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29―130页。 
   
   我国宪法上是否存在特别保留?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意见,认为我国宪法上规定法律保留的共有45处,分为:(1)“由法律规定”或“以法律规定”的,如宪法9条第1款、第10条第2款、第31条、第59条第3款、第78条、第86条第3款、第95条第2款、第95条第3款、第97条第2款、第111条第1款、第124条第3款;(2)“依照法律规定”或“依照法律”的,如宪法2条第3款、第10条第3款、第10条第4款、第13条第2款、第16条第2款、第17条第2款、第19条第4款、第34条、第40条、第41条第3款、第44条、第55条第2款、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第89条第17项、第91条第2款、第99条第1款、第99条第3款、第102条第2款、第104条、第107条第1款、第109条、第126条、第131条;(3)其他带有“法律”的表述,如宪法8条第1款、第11条、第16条第1款、第18条第1款、第62条第3项、第115条、第125条。参见张春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6-310页。 
   
   同上,注3,第130页。 
   
   陈新民:《行政法学总论》,台湾自刊1991年版,第52页。同时,陈教授还区分了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和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区分的意义不大,宪法意义的法律保留即是国会保留(绝对保留),只不过宪法学侧重于立法者的立法义务,而行政法意义的法律保留不仅包括国会保留,还包括行政立法的保留,同时行政法学侧重于保留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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