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功能性特征商标保护的终止
根据商标功能性原则,一个有功能性特征的符号、文字等不能被作为商标,并且当商标变成了功能性的时候,商标保护将被终止。法律所要否认的是产品的功能性特征。对功能性商标的否定体现了确保
商标法目的实现的需要,因为功能性商标不能实现商标立法的宗旨。传统的功能性定义更现实地抓住了这一点,在这一点上,反竞争性的损失也会为拒绝将产品的特征作为商标保护提供正当性。
结论
在
商标法利益平衡的总体框架中,商标权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构成了利益平衡的核心内容。由于在
商标法中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
商标法需要在这些利益主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在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之间进行协调与平衡。这是因为,在
商标法调整的利益关系中,商标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及在此基础之上的更广泛的社会公共利益是这种利益关系的核心,而基于商标的法定专有性、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因商标而产生的利益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存在冲突和矛盾。
商标法本身是作为平衡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商标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基石。
商标法通过平衡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促进了
商标法公平、正义社会目标的实现。充分考虑商标权人与社会公众特别是商标权人的竞争者的合理权益,平衡两者间的关系,是实现商标立法宗旨的关键。
【注释】参看孙国华、朱景文著:《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7页。
参看Glynn S.Lunncy,Trademark monopoly,48 Emory Law Journal 367(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