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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3.市场中商标商品受到的混淆达到最小,同时不损害竞争的进入
  在商标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和竞争者的利益互动关系中,如何使三者的利益分配、整合至最佳的程度,是商标法的关键性内容。商标为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选购商品的信息手段从而有效地促进了满足社会需要的市场效率。同时,它本身是对市场竞争的直接抑制。商标保护虽然在根本上是在有限的竞争抑制基础上促进了更大程度的竞争,但在超脱对个人生产者的区别性产品市场的控制而倾向于不适当的垄断的情况下,商标保护对竞争性利益的损害以及在在此基础上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也不可忽视。从这个意义来理解,商标保护既可以促进了也可以损害了有效的和合乎需要的竞争性市场的发展。这样,创设一个能够平衡竞争性利益的商标法律制度就变得十分重要。
  这一平衡机制要求使市场中的商品受到的混淆最小,而又不会损害竞争的进入。即对商品混淆的防止与对有效竞争的促进。侵权商标妨碍了商标权人对产品质量控制的能力,以及消费者凭借商标引导选购商品的效率。国内外商标法都强调防止被混淆的重要性。同时,防止消费者被混淆的利益的保护必须与商标法的“自由竞争目标”相平衡。[3]几百年来,各国商标法在发展中贯彻的这一竞争性平衡机制有效地指导和限制了商标保护的扩张。这种竞争性平衡机制集中体现为将商标权限定于合理而适度的范围内——对待商标这样的特定的标记或者符号的使用在专有权的授予上实际上没有期限,但这些标记应具有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注册人的标记相区别,并且不会剥夺他人使用已经成为公有领域一部分的单词或者符号的权利。不过,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商标的实质性的扩张威胁到了这一平衡。这不仅表现在商标权客体的扩展、商标权内容的膨胀,而且表现在立足于防止消费者被混淆和欺骗的商标理论也扩张到商标本身作为财产之上。商标财产化的出现在打破上述传统的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同时,需要在新的基点上重新确立平衡机制。
  4.商标本身的财产化受到适当限制
  近些年来,避免消费者在市场中被混淆的商标原则正受到以财产为基础的商标原理的挑战。随着商标权的急剧扩张,加上广告的蔓延,商标保护作为一种保护财产的相对有力的形式出现了。在商标本身财产化的情势下,商标法所涉及的激励的需要,不仅仅是确保使消费者在市场中被欺骗的程度降到最低点以净化商品市场秩序,而且是报偿从而鼓励在商标本身中的投资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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