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模式
商标的竞争性平衡要求合适的商标保护范围。对这一范围的要求是:
1.商标保护应充分与有效,但也应在此基础上具有合理而适度的特征衡量的标准是不能发展到商标的事实上的经济性垄断。在这里存在一个平衡点。在确保竞争性利益平衡的范围内,商标既具有区别商品的属性,也促进了合乎需要的竞争。尽管存在反竞争性损失,如导致的其他竞争对手开发和培植其他商标的成本支出,但与促进了更大规模竞争的效率相比,它仍然是值得的。在打破竞争性平衡而构成垄断的环境下,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会出现商标权人产生垄断者的需求曲线下滑的情形。商标保护不能创造垄断,否则会招致反竞争性损失。商标保护达到垄断程度会导致对竞争的过度抑制而出现反竞争损失——这种反竞争损失将大于商标保护的社会利益。
2.商标的保护以商标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为前提
商标保护的基本定位是,对商品信息来源识别功能的保障。这一要求贯穿于商标权之获得、行使和保护的始终。商标保护是合乎需要的,可以从商标在识别商品的信息来源和在此基础上的确保商品质量从而保障消费者利益、有效竞争的社会利益等方面来认识。尽管某一厂商生产的商品的信息具有多样性,商标提供有关产品的信息只是其中之一,因而是有限的信息,但这种信息对识别商品来源却是关键性和实质性的。
商标法中商标的保障商品一致质量的功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功能、利用商标开展有效竞争方面的功能都建立在商标的识别商品来源的基础之上。
从商标的竞争性利益平衡的方面认识,可以对商标保护服务于提供重要信息的作用、商标确保识别商品的功能的价值有更加深入的理解。商标的识别商品的功能,在商标权获得、行使和保护的整个过程中会出现不同的情况。从商标权的获得来说,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实行注册原则的国家,“显著性”便成为商标获准注册的基本条件。商标确权的显著性条件的要求体现了
商标法关注竞争性利益的平衡。
就商标权的行使与保护来说,商标的竞争性利益的平衡也是以商标具有识别商品的功能为基础的。通过文字、图形等构成的商标除了负载商品的特定信息外,它对消费者也有价值。在商标识别功能减弱时,消费者通过商标引导寻找合乎自己需要的商品时遇到了困难,从而需要其他的信息指示来完成商标识别功能被减损的部分,辅以其他信息指示完成商品选购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保护应当获得的潜在的效率降低了。另一方面,这也同时意味着与商标保护相关的反竞争性损失的增强。商标识别功能的减损也意味着增加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也就是说,对识别功能不够的商标保护将对消费者和竞争者增加效率损失,这种损失将大于由商标保护提供的潜在收益。从利益平衡方面考虑,这时会要求对商标进行适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