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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一、商标竞争性利益的平衡
  (一)商标竞争性利益平衡的基本框架
  市场的存在离不开有效的竞争。在没有通过竞争产生比较的场合,商标的利益是难以被评估的。然而,将商标的保护直接地延伸到市场却威胁到竞争,以及它的相关的福利效果。换言之,商标保护作为一种对市场专有控制的法律形式,必然会产生一些反竞争性损失。评估商标法的合理性,需要回答由商标保护满足消费者的实际需要的效益超过了商标保护的反竞争效果。从以下的讨论中可以看出,适当的商标保护是平衡竞争性利益的关键。但多大程度的商标保护是合适的,需要在商标保护给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带来的竞争性利益与商标垄断的反竞争性损失之间进行权衡。
  商标保护会带来一定的反竞争性损失。评估这一损失可以考虑以下三个因素:(1)具有独立于商标提供给消费者信息的价值范围;(2)竞争者开发一个替代性商品的风险、费用、时间,该替代性商品被消费者确认和接受为由于保护而产生的最初产品的替代品;(3)随着保护的增加,模仿物成为不断地增加的不完全替代品的程度。[2]这些因素与商标的保护程度直接相关。商标权的不断扩张,将使这些因素产生的效率上的损失变得突出。原则上,商标保护本身具有促进有效竞争的机能。不过这种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以必要的反竞争性损失作为代价的。商标的保护需要一些反竞争性的损失,以使未来的竞争者做出更大的努力。然而,反竞争损失毕竟是一种损失。商标的保护给未来竞争者增加了成本和风险,可能增加消费者在市场中购买商品的价格。商标保护总是施加了一些反竞争的成本,因而必须谨慎地考虑保护的信息对于消费者具有一些真正的价值。特别是,商标保护不能发展为具有经济垄断性的反竞争性行为。在商标保护完全关闭竞争的入口时,过高程度的保护产生了。这种过高程度的保护意味着对消费者的更高的价格和对社会的更昂贵的反竞争损失。这与商标法所要实现的促进竞争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在这里,避免将商标保护发展为垄断,就存在一个利益平衡点的问题。
  在商标的竞争性利益平衡中,商标保护给消费者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是利益天平的另一端。与评估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一样,在评估商标带来的与产品相关的信息优势时,也需要考虑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是:(1)被作为商标的表达程度,在没有这种商标时,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将是不可获得的;(2)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被传输信息的价值;(3)为传输这种信息,开发替代品的手段的效用和能力。商标作为商品信息识别器,它对消费者购买行为具有重要影响。在很多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商标提供了产品的有关信息,消费者通常会依赖于这些信息资源。商标保护对于消费者从相类似的商品中选购商品具有非常明显的效率优势。就第一个因素来说,商标的区别商品的表达性程度越高,它提供给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信息价值越大。就第二个因素来说,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不是具有同一价值。有关商品的一些信息对消费者的购买决定没有实质性的影响,象关于公司结构方面的信息。但是,在影响消费者购买决定的与商品有关的信息中,商标的作用确实是实质性的。就第三个因素来说,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开发替代性商标是弥补商标反竞争性损失的一个因素。同时,商标权人开发替代性商标也是作为某一特定商标保护的竞争性后果的限制因素。从信息作用的方面看,商标的反竞争性损失小于信息效率优势及本身促进竞争的效能,商标法就能维持动态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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