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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商标法的竞争性利益平衡机制探讨


冯晓青


【全文】
  在法的创制过程中,认识各种社会利益是法的创制活动的起点。对各种利益做出取舍和协调,是法的创制的关键。[1]作为协调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的商标法亦不例外。从“利益”的角度考察,可以将商标法看成是在商标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商标法诞生于几百年前。这种制度,一开始就是作为协调和平衡商标权人和其他利益主体特别是竞争者的利益关系,作为平衡商标权人的专有利益或者说垄断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制度安排而出现的。商标权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是整个商标法律制度中一对主要矛盾,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是商标法赖以实现其宗旨的保障。
  在商标法中,主要的利益主体是商标权人、商标商品的消费者以及商标权人的竞争厂商。这三类主体之间存在利益互动关系。这三类主体的利益也需要同时在商标法中得到确保。其中消费者利益比较特殊,它既是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产物,也与竞争厂商利益的保护相关。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都将直接或者间接地损害消费者利益。由于在商标法中,商标权人的利益与竞争厂商的利益是直接对抗的——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竞争者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商标法必须在商标权人和竞争厂商之间进行利益的衡量,确保两者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从宏观上说,消费者利益和竞争厂商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促进竞争的利益代表商标法需要实现的一般公众利益及在此基础上的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商标权人的利益需要与这种更广泛的公共利益实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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