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两票制”触及了两委矛盾的根源,只有这样真正的面对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化解其矛盾、真正地解决问题。这或许是其在提供解决机制以外给予我们的另一启发。
(三)“一制三化”——一种规范化和程序化路径
所谓“一制三化”是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和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这四项内容的简称。它在坚持村党支部的领导地位前提下,将党支部与村委会以及其他包括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议等机构的权力运行明确化、规范化,同时确立彼此间的协调机制和民主监督的程序机制,从而使得两委矛盾在明确的规范和程序下自动地解决。
河北省武安市最先建立了“一制三化”规范管理体系,2001年8月,中组部向全国转发了他们的经验。[9]“一制三化”体系在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机制和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村民自治法制化、民主监督程序化四个方面下涵盖了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公章双签”、“三审”财务制度、村委会向党支部请示汇报工作制度和党支部向村委会定期通报工作制度、民主评议“两委”班子成员制度以及在党支部推行的公开承诺制、目标考核制、民主测评制等十几项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和“公章双签”制度。前者是指首先由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碰头确定议题,随后由书记召集两委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形成决议并表决通过后由村委会加以实施。“公章双签”是指村委会公章要经过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分别签批同意后方可使用。[10]可见二者的核心是将两委共治模式规范化、程序化,在坚持了党支部的主导地位的同时,也通过这样一种路径也充分尊重了作为村民自治产物的村委会的合法地位,让彼此间的权力争议通过联席会议等协商平台得以解决。
“一制三化”模式的特色在于权力关系规范化、争议解决程序化和协商民主制度化。用制度的框架规制了两委的矛盾。但我们要意识到,“一制三化”的核心其实正在于这“一制”,“三化”只有在这“一制”基础上才有意义。可以说,“一制”是施加在两委之上的共识,并不是自立、自为的共识,因而是需要理论论证的。所以它回避了本质问题,没有对两种合法性的紧张给出建设性的解决办法。“一制”仍然强调党支部队村民自治的领导,也就是直白地将村支部列于村委会之上。既然如此清晰地“界定”了二者的上下关系,自然在逻辑上不存在权力矛盾了。可问题在于,如此的“直白”没有给予任何理由或者特供任何制度设计来强化其民主合法性,民主合法性完全被置于了次要的位置。那么一旦出现上文中提到的,村民主张村支部不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因而无管理全村的正当性时,“一制三化”上不能以一句苍白的“党支部领导下的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来答复的。在面对两种合法性紧张这一根本危机时,“一制三化”模式是无力的。
尽管存在致命的缺陷,它的积极意义还是有的。它在规范化和程序化,乃至协商民主方面的创新还是值得称许的。因为这是和“法治”的理念相符的。它提醒我们在关注“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同时,注意发挥“依法治国”这一方略的重要作用,尽管这不是问题的根本,但在根本问题激化前它还是能发挥有效的缓冲作用的。
(四)“青县模式”——大胆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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