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该模式事实上是在试图用一个旧问题来解决新问题,是在用一个面具的整合回避其后的根本矛盾。其结果或者是村委会吞掉了党支部,或者是党支部吞掉了村委会,最终结果还是取决于二者的“实力”竞争。更甚者,该模式还将产生权力集中等新的问题。故该模式的负面意义要大于其正面意义。
(二)“两票制”——参与民主?
所谓“两票制”是指在村级党组织的正式选举前,先举行一次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预选,通过这次预选来确定党支部成员尤其是村支书的候选人,在预选确定的候选人基础上再由党员正式选举包括村支书在内的村支部成员。用一个形象的公式概括这一模式就是:群众1票+党员1票=村支书。由于村民虽然没有最终的票决权,但还是有效的参与到了村支部的选举过程之中,“两票制”的模式是在典型意义上体现了“参与民主”理念的。
可以说,“两票制”模式有着一个相对较长的历史。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山西省河曲县就开始了“两票制”的实验探索。但这一探索是被村民“逼出来”的。村民不满村支书的工作,要求撤换,并明确指出:村支书是管全村的,如果不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将拒绝服从村支书的领导。面对村民的要求,基层干部充分发挥政治智慧,让村民参与进了村党支部的选举过程,创立了“两票制”。[8]不过“无心插柳柳成荫”,这一探索很偶然地为解决两委之间的紧张提供了契机。因为如前文所指出的那样,二者紧张的根源在于民主合法性与真理合法性两种观念的碰撞。而“两票制”的施行,将村民的民意纳入了村支部选举的考量,弱化了真理合法性的色彩,其本质其实是运用民主合法性将两委整合起来的一种大胆尝试。
事实上,我们观察“两票制”的产生过程,可以发现其应对的不是一个偶然性的问题。随着国民整体公民意识的觉醒,村民的那种呼声将不再会仅仅是一个区域性的呼声。民主合法性将不断向真理合法性提出挑战。应对挑战的选择无非或者是碰撞或者是妥协。而我们中国共产党显然选择了后者——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在社会的最大范围内实现妥协。在民主成为一个时代性话语的条件下,妥协的结果便只能是真理合法性去拥抱民主合法性,在尽可能的空间里实现二者的融合。而融合的方式就可以是“两票制”所体现的参与民主。通过村民对村支部选举过程的有效参与,一方面在某种意义上再次确认了村民村里权力来源的地位,另一方面树立了村支部的民主合法性。从而在坚持真理合法性的同时,为民主合法性释放了极大的空间。
当然,“两票制”中的另一票也是值得关注的。它所强调的党内民主理念至少也是与民主合法性的理念相合的。同时这也是真理合法性的最后根据地。所以可以说它是“两票制”的边界。突破这一边界,就不再是“两票”而是“一票”。普通村民与党员同样拥有正式选举票决权的话,将违反党章关于正式党员才有选举权的规定,违背“党要管党”的原则,党也将不党,成为一个全民政治训练的大练场,真理合法性将完全让位于民主合法性。坚持党的领导,就必须在树立民主合法性的同时树立真理合法性,就得提“两票制”而不是“一票制”,就得坚持这个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