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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新思考

  三、审级制度与法院体制
  一个国家的审级制度与该国的法院体制有着密切关系,法院体制是审级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组织保障。当代西方各主要国家皆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是与它们的法院体制相适应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西方主要国家的法院设置作简要的了解。
  美国的法院体系颇具特色,主要在于它存在着联邦和各州双重法院组织体系。联邦法院体系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构成。现在美国有1 所最高法院,12 所上诉法院和95 所地区法院,除此之外,还有联邦专门法院[9]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组织体系中最基层的法院,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也叫联邦巡回法院,全国划分为12 个巡回区,每个巡回区设一个上诉法院。联邦上诉法院管辖对联邦地区法院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管辖两种案件:一是移送令状的上诉案件,二是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的专属管辖的案件。但实际上审理第二类案件的情况非常罕见。美国各州的法院体制五花八门,但多数州分为三级法院: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州最高法院。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初审法院又包括一系列管辖一审案件的普通和专门法院,主要有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农事借贷租赁法院等。上诉法院专门审理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件。目前,法国共有上诉法院33 所[10] 。在德国,联邦和州的法院体系共设6 种法院: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工法院、行政法院、社会法院和财政法院。其中普通法院审理出专门法院之外的民事案件,它本身又构成一个独立的体系,主要包括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地方法院和帝国法院[11] 。
  综观西方各国法院设置的体制,可以看出几个特点。1.法院设置与国家的行政区划分离,司法辖区的划分自成体系。这一点在美国的联邦法院体系中表现得最为典型。法国上诉法院的设置也有类似的特点。2. 不同级别法院之间的职权存在明显的分工。一般地讲,级别较低的法院审理一审案件,通常被称为初审法院,侧重于案件的事实审理,所以也称第一审事实审法院。级别较高的法院主要审理上诉案件,被称为上诉法院。这一特点在法国表现得最为典型,“法国的上诉法院与其他国家的上诉法院不同,它并不受理和审理一审案件,只审理上诉案件,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单一上诉法院体制,上诉法院对上诉案件具有排它审级管辖权。”[10]在审理方式上,初审法院侧重于事实证据,上诉法院更关注于法律适用。3. 除了普通法院系统,西方各国都设立了体系庞大的专门法院,以适应司法审判专业化、技术化的要求。例如美国除了普通法院之外,还设立了联邦索赔法院,仅处理向联邦政府提出的赔偿案件;税务法院,仅处理涉及到联邦税收的诉讼;国际贸易法院,处理有关关税和贸易协定的民事问题;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复审退伍军人管理委员会对退伍军人福利索赔的决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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