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综合运用物权调整方法和债权调整方法。所谓物权调整方法指通过借助物权形式,或赋予当事人某种使用物的权利,或限制当事人某种使用物的权利,以当事人物权的享有、丧失而调节物之利用关系,如所有权限制、设定他物权均为以物权内容变更来实现物之利用的调和。但民法中尚有债权调整方法,即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给付、补偿而中和、调节双方利益的冲突,如侵权中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以赔偿损失的方式以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物之利用为民法物权内容,但民法未规定只能由物权方法调整,法律调整方法以实现立法目标为最终价值。为达到规范、促进物之利用的共同目的,可为物权方法亦可为债权方法,甚至于债权方法在现代商品经济更具有广泛的灵活性、适用性。“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表明,资源达到最佳使用状态意味着资源的利用必须突破所有人的支配能量以及物的固有形态的限制,在既定的、有限的资源基础上吸收更多的能够有效利用资源的主体利用资源,充分挖掘资源的利用价值,……为了达到这一点必须重新配置财产权的权能,……而这一切只有靠债权的机制才能够有效完成这一系列过程”。[18]典型的例子,如共有物分割当属物权方法,但该物不能合理分割时,由多取的一方给付少取的一方差价,则为以债权方法调整双方之间利益失衡以达到权利义务相当的目的。
相邻关系为调整不动产利用而生,体系上亦归入物权法部分,但以社会需要为目的,应不以物权调整方法为限,亦可借用债权调整方法。各国民法典中普通适用的相邻方之间给付一定数额的偿金,“不论是损害补偿或对价支付性质,都更接近某种对等正义的实践,即以债权的调整来补偿物权调整的损失”。[19]物权调整方法功能有限,有时不免有失公允,权利义务失衡,则赋予受害方以债权,以债之给付填补其损失而达到利益平均目的,不失为一好途径。
各国民法典中大多运用债权性质的补偿、给付以弥补物权调整的不足。如德国民法典第917条第2款:“对于必需通道所经的邻地所有人应以金钱定期金作为赔偿”,类似的如瑞士民法典第695条、日本民法典第211条、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8条。再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85条:“水流地所有人,有设堰之必要者,得使其堰附着于对岸,但对于因此所生之损害,应支付偿金”,类似条款如日本民法典第222条,意大利民法典第1048条。可见在相邻关系民法调整中,既可以物权变动来规范,亦可以债权给付调节双方利益平衡。
第三,尊重当事方意志,允许自由约定变更法定相邻关系内容。不动产相邻关系某种程度上可归于邻里关系,乡里乡亲,世代往来,互相体谅,无需严格遵守所谓法定之权利义务。另一方面不动产受气候、地理以及利用方式等因素影响亦多有不可预料情形发生,不动产之间关系随时、随地、随人都可能不同,非法定相邻不动产权利义务所能一一预见。一方因接收电波信号需要,不妨筑高楼而侵害邻人光照、通风的权利,邻人因情势特殊亦可能会答应,而愿意放弃光照、通风利益,法律尊重各方意愿,尊重客观事实,应当允许。所以说,相邻关系是否行使,如何行使应赋予当事人较大的自由协商的余地。法律上为便于此,特设有地役权制度,如前文所引史尚宽先生言地役权可为排除邻地因相邻权所定之权能。德国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一块土地为了另一块土地的现时所有人的利益,得设定权利,使需役地的所有人得以某种方式使用该土地或使在该土地上不得实施某种行为,或排除本于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行使权利。”依德国法,相邻权为一不动产因相邻事实而产生和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所有权扩张,此处“本于供役地的所有权对需役地行使权利”即为相邻权或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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