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氏最重要的著作有两本,即《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和《法律学入门》(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schaft,1910)。拉氏在《法学入门》中阐述了其经济法思想,他指出当代因生活上和思想上在法律上产生的重大变革就是表现为“社会法”(Soziales Recht)的形成,使过去严格区分的私法和公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划分发生动摇而出现渗透,产生新型的第三法域,即经济法和
劳动法。纯粹私法的经济观对经济诸力量的自由发挥持乐观信仰,但世界大战爆发后这种教义土崩瓦解,经济法就成为这种经历和体验的遗产。拉氏和歌德施米特(Goldsmidt)一样都认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的法。据吉永荣助的介绍,拉氏和歌德施米特的表述略有不同,歌德施米特的原文为“das der organisierten wirtschaft eigentumlich Recht”,而拉氏则定义为“das Recht der organisierten Wirtschaft”,可见比歌德施米特少“固有的”一词而已。从日文《法学入门》中可以看出,拉氏也认为经济法是立法者从公共的经济利益、即经济的生产性乃至经济性的视角出发时所产生的,与其说是国家停止对经济诸力的自由发挥的纯粹的私法保障,毋宁说是对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加以规范。战时经济是彻底地被组织的经济,以所有都被经济法所仓摄的样态呈现出来,当时被称为“战时社会主义”(Kriegssozialismus),不过这所谓战时社会主义被视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前阶段就全然错误了,它实质上是过去的国家将经济生活全体吸收到自己中间,使国民经济全体服务于国家的权力目的,这与其说是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如说与绝对主义国家的“重商主义”经济观相接近。战后,私有财产制和契约的自由原理受到战时立法的深刻打击之后,不再像战前享受自然法的不可侵犯性的魔力保佑。国家
宪法仍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作为基本权保障,但受到限制,并且“强制契约”(diktierter Vertrag)的形式也逐渐增加,社会化除国有化之外有许多形态,如公有化以及“强制企业合同”(Zwangssyndizierung)等,取得重大成果。(P113-117)拉氏以其丰富的从政经验和学术知识分析了魏玛时期经济法的产生。
二、经济法学所反映的哲学思想
(一)纵横统一对立关系
人类历史中的启蒙运动仍未结束,经济法学的产生就可以说是法学领域的启蒙运动的产物。卡西尔是著名的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是马堡学派的思想领袖之一,他在《启蒙哲学》中引用歌德《浮士德》的精辟动人的诗句指出:“启蒙哲学是精神织品中的杰作,在这块织品上‘(织机)一踩便涌出千头万绪,梭子只见在来往飞翔,眼不见的一条经线流去……’,要历史地考察和再现启蒙时期,必须把清理这些‘眼不见的线视为最高任务’”。其实,我们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也应该把握“这些‘眼不见’的线”(diese ungesehen Faden)——“纵横统一论”。
“纵横统一论”是前苏联和我国经济法学发展过程中最有影响的较完整的基本理论。李昌麒教授认为,“纵横统一论者更多地从现行的法律和体制出发,确立自己的论证体系,因而比较忠实于‘现实’。反对者则是从‘应有’的法律和体制出发确立自己的论点,比较重视‘未来’。在我看来,纵横统一论与反对者的分歧主要是方法论的分歧。……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把实证(实然)与预测(应然)结合起来,纵横统一论缺乏的正是预测性,而反对者所缺乏的正是实证性。”(P173)笔者从德国经济法学说中发现,施塔穆勒(Stammler)、盖勒(Geiler)、韦斯特霍夫(Westhoff)等往往在经济与法的关系上用形式(Form)和材料(Materie)来解释,并关注实然(Sein)和应然(Sollen)的康德主义哲学论题,相对而言,纵横统一论尽管偏重于对经济关系的实证说明,但并非没有隐含价值取向和对应然的致敬。刘文华教授指出:“纵横之说最初只是就经济法的调整关系提出的。说它们是一种形象化的提法也是实情。但中国经济法的理论绝不把这一提法仅仅停留在调整对象范围,它有着更广阔更深刻的含义。‘纵横统一说’首先是一种法理思想,是关于法律如何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新的法律学说;其次,它才是为确立一个新的独立的经济部门的调整对象而服务的。所说的纵向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绝不是仅指‘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存在和运动的两种基本形态。一切有关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集权、经济统一、计划与计划调节等有层次序列之别、有上下运动形态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均可列入纵向范畴;一切有关经济独立、经济自主、经济分权、经济民主、市场与市场调节等,均可列入横向范畴。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进程,实际上无时无处不是在这种纵横经济关系有分有合、对立统一中存在和运行的。”(P28)兰州大学周林彬教授在《法律经济学论纲》中这样写道:刘文华教授“赋予‘纵横统一说’以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意义,就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市场与计划,其关系的哲学实质,就是对立统一问题;其关系的经济学实质,就是市场缺陷与非市场缺陷的问题;其关系的法律实质,就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之‘混合法’说,亦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P131)刘文华教授强调,社会经济运行的两种基本形态——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在一般场合和具体过程中,它往往也是分别存在的,但两者又具有“共性”和“统一性”,就国民经济整体和全过程而言,它们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转化,相辅相成。这显然受到我国建国后哲学界“一分为二”论战的影响。事实上,我们与西方哲学的关系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婚嫁关系,而且这种婚嫁关系不是源于自由恋爱,而是受迫于在哲学道路上释放出来的强大的文明成果。我们往往不愿意承认中国思想的非哲学经验,以漫不经心的态度注释哲学,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矛盾”(英文为Contradition)这个中文词并不能完全与黑格尔Widerspruch的意义一致,它是指现有两种不同的事物(矛或盾)的两种描述在一定情况下(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情况下)将导致的事实上的矛盾。人们即使说到“一个事物的内部矛盾”,也往往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外部冲突(对这个事物是内部的事,对‘矛盾各方’却仍是外部的事),却很少有人注意到矛盾应是同一个事物自己与自己冲突,意识到矛盾真正说是来自否定。按照黑格尔的理论,辩证法是一种“内在的超越”(immanente Hinausgehen),不同于“外在的超出”(ausserliche Erhebung),只有从“一个东西”这种意义来理解而不是把矛盾当作两个预先外在存在的东西的外部冲突,才能进入真正的辩证思维。刘文华教授在《中国经济法教程》中指出:“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概念是以拉普捷夫为首的前苏联现代经济法学派提出来的。但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其内涵意义与前苏联学者的理解有很大差别,甚至形似而神非。拉普捷夫认为纵横经济关系都是由计划—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构成的,具有同一性,这样才构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也承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确实具有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结合的特点,但并不把关系‘同一性’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而是认为有着内在联系的‘统一性’的社会关系一样可以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P29)笔者认为,刘文华教授这样使用“统一”而不是“同一”,固然具有使经济法调整对象说更加清晰化、更加开放化,但哲学上“对立统一”中对立面的统一性又叫同一性,而且为了杜绝中国人受思维惯式而使辩证法变味走调,这里不妨仍使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同一性”为好,另外也可以有效避免被反对纵横统一说的学者指责为“这一理论是采取简单地拿来主义,即将民法完全可以调整的一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和行政法完全可以调整的一部分纵向经济关系简单地拿来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就宣称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并未对这种拿来和组合的必要性、特殊性、科学性进行严格的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