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农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上的“误会”。因此,应该纠正的不是法律制度的实际内容,而是法律规定表达的准确性。今后立法应将集体所有权的“下级所有权”、“准所有权”或“大使用权”地位准确、清楚地表达出来,以免人们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产生歧误。正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是真正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所以没有必要修改法律使其处分、收益权能相对饱满。
  同时,笔者认为,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私法上的私人权利(可简称为“私权”) ,而是公私兼有偏重于公法上的公共性权利(不可简称为“公权”) 。[13]这可从以下两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偏重于公共性的权利在权利的设定目的上与纯粹的私权迥异。纯粹私权设定的目的系为实现权利人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 的最大化,权利人被视为具有专为自己的利益而加义务者的意思以拘束的权力人;而在公共的层面上,团体与其构成分子,没有像私法关系上相对立的个人那种反对的利害关系,反而是具有共通的利害关系的,所以公共性权利的设置,其目的不仅为权利人本身的个人利益而存在,而同时也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14]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存在,完全是从实现政治性目的及立法者所认为的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所作的制度设计。其中所蕴含的社会公共利益,既有宏观的社会公共利益(如社会稳定、耕地保护) ,也有特定区域农民的共同利益(如土地初始分配的公平) 。笔者反对将实现所有者经济利益最大化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设定的根本性目的,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性错误。因为实践证明,若为实现所有者经济利益最大化,实行农民土地私人所有远较实行目前的集体所有更具效率优势。第二,偏重于公共性的权利在行使与受限制上与纯粹的私权迥异。就纯粹的私权而言,原则上只以权利者本身的利益为目的,即使该权利消灭亦无害于公益或他人的利益,所以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以权利者得任意舍弃为原则。就偏重于公共性的权利而言,权利与义务界限模糊、内容竞合,公共性权利之存在“都不是单为着权利者本身的利益,而是同时为着社会公共的利益的;所以若法律无特别规定,原则上不能舍弃。即经表示舍弃的意思,亦属无效,该权利并不因之而消灭⋯⋯法律是以‘某特定主体享受该项权利为适合公益’而承认该权利的,所以原则上不能与其主体分离,即对该项权利不能加以移转”。[15]例如,若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理解为私权,就更容易将其解释为民法中的共有,而依民法共有理论经过共有人的表意可以打破共有状态,很自然地过渡到个体农民的私有,这显然与我国现实的制度设计相悖。正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根本属性并非纯粹之私权,故没有必要在国家对其进行征收时使其获得像西方国家私人土地所有权那样的同等待遇,也没有必要直接开放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因为公共性权利的交易在任何国家都是被禁止或被限制的。
  笔者进一步认为,尽管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所有权是不真实的,也并非纯粹之私权,但它毕竟有着相对独立的权利主体和主体对利益的诉求;权利人谋求利益最大化的天然冲动虽应该受到抑制,但毕竟不能被完全压制,其利益更不能被完全剥夺,而应当得到一定的尊重和谨慎的、实事求是的满足。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被尊重和被满足不是在开放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中直接得以实现的,而是通过在国家实施强制征收时其拥有话语权和利益保障权(与国家分享土地收益) 得以实现的。
  三、不需要界分“公共利益”与“非公共利益”
  众所周知,西方国家的土地征收制度大都以严格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必要条件。我国现行制度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政府、社会联动模式之构想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实际上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标准,即将经过政府审批具有合法性的一切经济建设的需要也列入了广义的“公共利益”之内由政府动用公权力强制性地征收集体土地。这就使得许多学者很自然地想到了一条治理我国土地征收权被滥用的捷径,即效仿西方国家的做法,修订我国的有关立法,采取严格的、狭义的“公共利益”概念,控制政府行使土地征收权的范围。另有学者提出,应当“严格将征地范围限定于公共利益目的,非公共利益性质的用地交易,交由市场机制来加以解决,让用地者自己跟农民通过谈判达成交易,为了符合城市土地国有的法律规定,可以在土地交易手续办理过程中转变土地所有权性质”。[16]在论证上述设想的合理性、正当性时,有些学者除照搬西方经典的国家对私人财产加以征收的理论外,就是陈述所谓的“国家不与民争利说”和“工农产品剪刀差论”。有学者指出:“作为被征用的一方,农村土地(所有者) 由于其所有权的虚置和对政府权力具有依赖性,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由此形成了政府剥夺农民利益的巨大剪刀差。”[17] 他们似乎想通过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将过去几十年来亏欠农村、农民和农业的都予以归还,以此为解决“三农”问题寻求制度突破。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