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著作权角度考虑本案相比其他角度有着很多优势。首先,可以避免法律上的漏洞,免于对法无明文规定的新新事物作出具有争议的解释;其次,可以避免进一步的诉讼升级,如果从虚拟财产权角度出发,还要不得不面对财产归属权的争议,若是有受害玩家以此为理由起诉的画,会引发更多的连锁诉讼,使问题复杂化;再次,计算机软件本身是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不能仅仅因为涉及到了网络虚拟环境就使其脱离了软件本身属性的限制。从著作权角度来判断此案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更加符合本案的受害人(盛大)的利益。
五、问题综述
由社会上新兴事物而引发的各种法律纠纷层出不穷。但是在这些纷繁复杂的纠纷中,其法律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对于本案而言,在不需要重新解释法律的内涵和外延的前提下,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完全可以做出判断。网络游戏当中的虚拟物品不能仅仅因为在游戏当中被当作“财产”看待就使其轻易具有等同于现实价值的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强调“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尤其在成文法国家,法律的依据更应当是明确的、无争议的。如果从解决纠纷的效率和经济出发,我们也更应该选择著作权侵权来对待本案及其类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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