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软件现象的泛滥凸显我国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现存法律法规除了对权利自身规范的预见性不足外,其可操作性也成为了司法实践中难以回避的瑕疵。诸多的条款用词模糊,定义不明确使得在实践中引用法律时难以准确把握。而网络法律中所涉及的新现象往往都有很强的技术性,在准确把握问题实质方面对我们的法律工作者相应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软件作品作为现代最为普遍的著作权作品形式之一,其具备的计算机运行环境、网络传播等新特点对我们的
著作权法也相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法律规范上除了要继续坚持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权利为核心外,同时也要注重对作者权利的限制,以防范由于权利滥用带来的危害。同时还应当注意规范软件作者的发布和传播行为,加强其告知义务。我们应当在软件著作权形成之后建立一整套的流通机制,规范软件所有者的使用行为,在保护其应有权利的前提下,进一步对其权利的使用也进行相应的约束,以杜绝类似恶意软件等问题再次泛滥。我国在软件产品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起步比较晚,同时中国的社会环境状况复杂,许多在国外没有先例的案件,在国内也会成为焦点或疑难问题,正因为如此也促进了我国在软件管理方面法律的飞速发展。
【注释】1] 参见董文胜:《反“流氓软件”遭遇界定瓶颈》,载《中国证券报》2007年2 月10日第A13 版。
《中国互联网协会今日向社会正式公布‘恶意软件定义’》见 http://www.isc.org.cn/20020417/ca386017.html最后浏览日期2007/05/16。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见 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32109 最后浏览日期2007/07/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见http://law.chinalawinfo.com/newlaw2002/SLC/SLC.asp?Db=chl&Gid=59774最后浏览日期2007/07/21。
《中国流氓软件及治理对策研究报告》见 http://www.chinalabs.com/view/ZXKM0KE3.html 最后浏览日期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