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恶意软件问题透视著作权制约机制的缺失

  二.恶意软件与正当软件产品及计算机病毒的区别
  正当软件产品是拥有独立著作权的软件产品,一般都具备自己独有的、完整的功能体系。与之相反,计算机病毒则是以破坏计算机系统为目的而设计的一些恶意程序,不具备独立的功能体系。我国的法律法规对这两类计算机程序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可以依据。从设计目的上看,正当软件产品是为了方便某一行业或某些用户的特定需要而设计产生的,其本意是为了方便计算机用户的使用;计算机病毒则恰恰相反,其初衷就是为了破坏他人计算机系统,主观恶意非常明显。从功能上来看,正常软件产品都具备完整的设计体系,如功能模块、安装模块和卸载模块等,可以很方便的让用户自由选择操作。而计算机病毒则不具备这些要素,一些病毒甚至仅仅只是简短的几段纯恶意代码而已。
  恶意软件恰恰具备了两者的一些共同特质,这正是其难以界定和处理的难点所在。多数恶意软件是正规厂商出品的合法软件产品,并且也是具备一定的功能模块的,在实践中也确实可以协助用户实现一定功能。但是恶意软件与正常软件产品相比又是不完整的。它往往不提供卸载模块,或者提供隐蔽的、复杂的卸载方法,使得用户在不愿意继续使用时无法或很难将软件删除。并且多数恶意软件的功能并不是完全独立的,它需要绑定在用户计算机特定程序上才可以运行。这就严重干扰了用户对相应软件的使用和操作。从而造成了恶意软件的恶意捆绑行为。同时一些恶意软件还具有与病毒相似的恶意修改用户注册表以及隐蔽性后台运行等行为。
  三.恶意软件法律规范的灰色地带
  面对网络时代的潮流各种前所未有的问题也层出不穷。我国针对这些新兴的网络问题已经从立法、行政法规等诸多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仅针对网络信息传播和计算机违法行为就多次专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但是在恶意软件面前仍然陷入了进退维谷的境地。
  1.计算机病毒等相关规范文件
  根据《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对计算机病毒有过相关规定。该决定有一定的可扩展性。在规定中并未将造成破坏行为的原因仅局限于“计算机病毒”而是采用“传播计算机病毒等”这样的描述。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显然对于计算机病毒之外的软件只要造成上述破坏行为也可以类推使用该条款。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