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存权的思考
刘忠杰
【全文】
生存权是一种靠国家的积极干预来实现的“像人那样生存”的权利,它是近代市民宪法的保障的人权宣言体系中前所未有的崭新的基本人权。在人权体系中,生存权位居首位,被称之为“第一人权”,生存权在人权体系中的该等地位是基于人权本身所要求的,没有生存权,人权就无从谈起。生存权是人按其本质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的最基本权利,是在一个社会和国家中人的生命不受非法损害和剥夺以及为维持人的生存所必需的生活条件不受任意侵害的权利,[1]此亦是马克思主义人权观的应有之意。依《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等文件的规定,生存权的内容主要有: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人身安全权;生命再生产的权利;基本生存条件保障权;司法和社会保障权。生存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国民能过像人那样的生活,以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确保人的尊严,其主要是保护帮助贫困者和社会的经济上的弱者,是要求国家的“作为”的权利。为使生存权能得以实现,国家真正扮演好保障生存权实施的角色,我们不得不对生存权的意义、生存权界定上的特性以及生存权保障体系等问题有一个近于客观的理性认识。
一、生存权确立的意义所在及其界定上的特性
在20世纪30年代,存在着许多生活处于贫困状态之中的劳工和农民。这不仅会影响经济景气的恢复,带来使恐慌进一步深刻化的危险,还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影响国民生活的安定。其结果,将会动摇资本主义市民社会的秩序,甚至还会危害到其本身的继续存在。因此,为消除社会的不安,确保民生的安定,使市民社会秩序正常化,国家通过对劳工和农民的生活投入财政援助,直接或间接地保障他们能够像人那样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而且,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自由主义为了适应新的历史阶段,使自己不断地获得发展,当时还导入了“国家要对国民最低限度的像人那样的生活实施保障”的社会保障理念。基于此,其时的政策性意图既是“图谋提高劳工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刺激其社会购买力,以此达成其恢复经济景气的目的”。为达此“经济恢复、社会安定与发展”的目的,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间接或直接地保护了社会弱者的生存权。例如,在适当劳动条件保障立法方面,其一方面确实有改善劳动者贫困生活、确保他们能够像人那样生活的福利国家的基本理念。另一方面,其意图亦在于:保护劳动力,提高生产效率,不致使低劣的劳动条件刺激发生不必要的劳动争议,搅乱生产的秩序。国家借助保护劳动基本权,提高劳工的地位,强化他们对雇用者的交涉力量,这样一方面可以维持和改善旨在达到上述各项目的的劳动条件,另一方面可以又尽可能地维持劳工和雇用者之间力量的平衡,恢复在此范围内不断失去市民之间的平等关系,保护自由而公平的竞争,使资本主义社会获得健康发展,这既是当时确立和保障生存权的意义[2]。在中国特定社会主义的建设中,伴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贫富差距加大,劳资利益矛盾日益突出,失业人数增多,相应的社会公害频频发生,诸如:资源过度开发使用、环境污染严重等,为此,我国近年提出了“和谐可持续、科学发展观”,并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及相关立法,并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列入“十七大”报告中,它认为,要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要通过发展增加社会物质财富,不断改善人民生活,又要通过发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不断促进社会和谐,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的。并认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所有这些体现了我们党高度重视人民生存权的理念,并已经开始并逐步深入贯彻落实该理念。该社会发展方向的确定,无疑有利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生,增强国际竞争力,因应世界文明发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