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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此外,在我国的公务员管理领域,一直以来缺乏一个比较中立的机构来处理非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发生的各种纠纷,致使公务员的权利在受到损害时得不到有效救济。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不应当忘记塑造国家机关内部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关系的和谐。公务员对所属机关作出的影响自身权益的决定不服时,也应当有权请求一个较为中立的机构来裁决。为此,可以考虑在国家机关内部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负责解决公务员与所属机关之间的纠纷。而且,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应当尽量多元化,行政机关之外的人士应当占合理的比重。
  位于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第三层次,也是最后一个层次的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所谓最后,一是对前已处理的行政纠纷不服的,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法院的裁判是终局裁判。在进行制度设计时,还要注意至少两个问题:一是行政裁决、行政仲裁和行政复议是否前置。鉴于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一般发生在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领域,可以考虑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以前置为原则,当事人对行政裁决和行政仲裁的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大多数行政领域的通用纠纷解决方式,原则上可以将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先申请行政复议还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二是尽可能的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管理领域的所有法律纠纷都纳入到行政诉讼中来,让所有法律纠纷都由法院来最终把关,使得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纠纷解决结果不服时,都有寻求法院救济的机会。
  另外,信访制度是建国以来形成的一项纠纷解决制度。在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可以将信访制度作为前述三个层次的补充。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任何决定不服,都可以向信访机关提出信访申请。信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其一,如果信访事项属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未过时效,那么应当告知和说服申请人向具体的行政机关和法院提起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信访事项已过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那么应当耐心做其思想工作,劝服其息访。其二,如果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裁决、行政仲裁、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由信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并向有权机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五、法院——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任何法治国家,法院都是公平正义的象征。在解决纠纷制度体系中,法院至少扮演着三种角色:其一,法院一直都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不可替代的场所,而且法治国家都尽可能的将社会纠纷通过立法机关立法或法院的判例转化为法律纠纷,纳入到法院的管辖范围。其二,法院是其它解决纠纷主体的外部制约力量,尽管法院没有能力来解决所有纠纷,但是法院的存在,可以给其它纠纷解决主体以有力的鞭策,促使纠纷尽可能的在法院之外得到公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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