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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第三,纠纷解决制度需要整合和完善。以英国为例,英国解决社会纠纷机制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定途径,并且是逐步发展、完善而来的,其中不同制度之间分工精细、彼此配合、衔接良好,基本上不存在纠纷解决的空白地带,且以司法解决为终点,使得整个社会在有序中平稳前行。再以美国为例,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行政裁决或者听证与法院司法审查相互配合共同作用,形成了美国的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如何整合和完善我国纠纷解决机制是目前我们面临的最紧迫问题之一,英国和美国的经验值得借鉴。
  第四,法院最终解决纠纷的作用很重要。司法审查是所有纠纷解决的最后关口,司法最终原则须得到贯彻。尽管在英国和美国能够进入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是由于奉行司法最终原则,法院在整个纠纷解决机制处于最为权威和最终的环节,对其他环节起到很好的监督和制约作用。
  四、构建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
  (一)我国行政纠纷解决制度体系的制度构成
  1978年以来,针对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纠纷,我国陆续设立或沿用了一些社会纠纷解决制度,如人民调解制度、仲裁制度、信访制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等。特别是在行政管理领域,相继出现或延续了适用于不同领域的各式各样的纠纷解决制度。具体而言,有适用于大部分行政领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有适用于许多领域且可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调解制度,有适用于部分行政领域的普通行政裁决制度,也有适用于极少数行政领域的专门行政裁决制度,如专利、商标领域的专利复审制度和商标评审制度,还有仅适用于劳动争议领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当然,更有在各个行政领域全面适用的信访制度。近年来,为了及时有效的化解大量出现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我国正在探索设立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对市县人民政府与被征地人之间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进行裁决。另外,2005年出台的公务员法还建立了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专门解决聘任制公务员与行政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而发生的争议。还值得注意的是,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要求各高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可以看出,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在行政管理领域已经建立起门类齐全的纠纷解决制度。现有的问题已不再是该不该设立某种纠纷解决制度,而是如何完善已有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如何扩展各种纠纷解决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如何对现在所有的纠纷解决制度进行通盘考虑组建出一个完善的纠纷解决制度体系,让每一种纠纷解决制度都能充分发挥其优势,各尽其用。也就是说,上述的行政管理领域的各种纠纷解决制度都可以成为将来纠纷解决制度体系中的一员。此外,还可以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度加以推广,在相应领域建立专门的纠纷解决委员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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