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当代中国公法学研究的创新
李洪雷
【全文】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对民主法治问题有许多重要的阐述。从法学的角度来看,这些阐述与公法学关系最为密切,因为公法学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国家与公民的关系,这些关系的解决离不开对民主法治基本问题的思考。马克思主义的经典文献为处理和解决我国公法学所面临的诸多问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发展,目前已经到了一个关键的时期。我们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党政关系问题,阶级、阶层的冲突与和谐问题,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国家与经济的关系问题等等,一方面要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寻找出妥当的解决方案,同时也要对一些经典马克思主义学说作出新的诠释与新的发展,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而绝不能墨守成规,刻舟求剑。毋庸讳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许多重大发展,诸如法治与人治的讨论,法的概念问题,人权保障的问题等等,实际上大都与对传统马克思主义一些结论的突破密切相关。我们要总结既往的经验,同时深入探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对传统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些具体结论加以检讨和反思。
其一,是关于人民大会大会制度的改革完善问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一制度的发展状况,直接关系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发展程度。但目前公法学界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涵的理解,在很多方面仍然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例如如何正确认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代表原理与西方议会制度下的代议制的差别;如何处理好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权力机关地位之间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否意味着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政权组织都要采取一府两院的形式,设在地方的法院是否要向同级人大负责,地方行政首长是否必须要由人大选举产生而不能直接民选等。
其二,是关于政党制度问题。在社会主义国家,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应当赋予其何种法律地位,我们一直缺乏法学上的分析。在《
公务员法》将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队伍以后,法学如何对这一规定加以解释,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在中国共产党是
宪法规定的执政党的情况下,它实际上不是一个简单的社会组织或民间组织,而是一个公权力组织,从公法角度可以将其定性为一个公法人。公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在通常的国家组织之外执行法定的公共任务,其可以自负其责地进行活动,但仍应受国家法律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