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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当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考虑股东投入公司的股权资本的充足性时,还可以附带考虑股权资本的替代化风险抵御措施,如责任保险范围的充分性等。倘若一家公司的股权资本及其为赔偿用户等债权人的潜在损失而购买的责任保险共同作用,足以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则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不揭开公司面纱。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4年3月30日所作的《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第1条区分投资者实际出资的不同程度,系统地阐述了运用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判断投资者是否对企业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三大“傻瓜公式”:“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48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者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3.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者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或者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
  在该《批复》的影响下,许多地方法院自觉不自觉地套用其中的“傻瓜公式”以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不仅将“傻瓜公式”适用于公司开办的其他公司被撤销或者歇业的情形,而且适用于公司尚未被撤销或者歇业的情形。试举例说明。(1)倘若股东们的实际出资等于注册资本(200万元),而且高于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则股东们均享受有限责任待遇。(2)倘若股东们的实际出资(6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200万),但高于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则瑕疵出资的股东在140万及其银行贷款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3)倘若股东们的实际出资(20万元)低于注册资本(200万),而且低于最低注册资本(50万元),则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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