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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与物权之关系研究

  9.行政机关指导和协助物权的行使。《物权法》第75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城市人口的密集加上城市土地的紧张,导致城市不动产产权的交错和相互影响。不动产权利人(业主)为了更好的行使物权和保护物权,可以基于各自的不动产物权而进行联合(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数量众多的不动产物权人之间以及物权人与物业管理人之间难免会发生纠纷,而发生的纠纷又不可能都采用诉讼的途径来解决,这种情况下,由行政机关出面对不动产物权人(业主)行使物权进行指导和协助,将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解决。具体而言,行政机关对业主行使物权进行指导和协助的方式有:开展物权法宣传和教育、指导选举、帮助物业小区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等。
  二、对《物权法》中行政权与物权的几种关系的探讨
  通过上文对《物权法》中行政权或行政机关与物权之关系的梳理,可以看出,作为传统意义上私法的《物权法》其实包含了数量众多的公法内容,物权与行政权或行政机关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接下来,我们选择几个重点问题对《物权法》揭示的行政权或行政机关与物权之间的复杂关系作一番探讨。
  1.关于物权的自治与他律。
  物权排斥行政权体现了物权的自治属性,同时,行政权消灭、限制物权又体现了物权受到的外部规制,即他律。显而易见,物权排斥行政权与行政权消灭、限制物权是一对矛盾,但是物权演变的历史和现状告诉我们,既自治又他律的矛盾关系真实的反映了物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早在17世纪,近代启蒙思想家们就提出了“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思想,财产权被视为一种天赋人权或自然权利,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曾庄严宣告:“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后来,1804年《法国民法典》在“个体本位”理念的指导下确立了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所有权神圣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其中的所有权神圣原则,也被称为所有权绝对原则。 具体而言,《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将所有权界定为“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至此,《法国民法典》以实在法的形式揭示出了所有权的精髓,以所有权为代表的物权的自治属性流传至今。
  然而,物权与法律对物权的限制是相伴而生的,即使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在“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后面还接着一句话,“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也就是说,在一定条件下,财产还是可以被剥夺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后半部分还规定:“……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1896年《德国民法典》第903条规定:“以不违反法律和第三人的权利为限,物的所有人得随意处分其物,并排除他人的任何干涉。” 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更进一步宣称“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发展到今天,对所有权的限制比比皆是。②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看待物权与行政权的这种矛盾关系呢?从本质上看,物权仍然是一种纯粹的私权,具有自治性和排他性,既不需要行政权提供帮助,又排斥行政权的妨碍和侵犯。甚至可以说,物权本身与行政权无关,没有行政权,物权人能自己实现权利,没有行政权,物权还可以减少一个妨碍和侵犯的主体。尽管德国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将所有权绝对修正为所有权相对,1919年的《魏玛宪法》宣称“所有权负有义务,其行使应同时有益于公共福利”,甚至在当代世界,物权(所有权)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尽管中国《物权法》中呈现出了行政权对物权的多方面限制,但是物权的本质并没有变化,物权的自治性和排他性依然是物权亘古不变的核心。或者可以说,自治和排他是物权之所以为物权的依托,不自治和不排他,物权将不再是物权。因此,《物权法》第2条第3款对物权的界定准确的揭示了物权的本质,将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和倡导物权排斥行政权的理念。在当下物权频频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大背景下,树立和倡导物权排斥行政权的理念显得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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