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史上一次重要革命——读《论犯罪与刑罚》所思
员小波
【全文】
在十八世纪启蒙运动之前,整个欧洲笼罩在死寂的黑暗之中,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尚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年7月,贝卡里亚出版了《论犯罪与刑罚》这一本后来震动了全世界的小册子,他以巨无畏的勇气将批判的矛头直指当时旧的残酷而又野蛮的刑事制度,深刻地揭露了旧的刑事制度的蒙昧主义本质,将启蒙运动所创导的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引入刑事政策领域,使人类对犯罪与刑罚的认识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贝卡里亚接受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追随孟德斯鸠等启蒙思想家,在
刑法领域做出了伟大的贡献。他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早在几百年之前便明确提出了至今仍被全世界广泛尊崇的
刑法的三大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化原则;在
刑法适用机制方面强调刑罚的宽和性、及时性和确定性;贝卡里亚就像是一盏明灯,照亮了当时的整个欧洲,指引着旧的刑事制度向着文明、理性、人道的改革之路不断前进。这本小册子,语言优美自然,读起来非常轻松,不那么艰涩难懂,思想独到深刻,该书对世界各国刑事法的理论和实践,都产生了革命性的影响。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将第二专题《刑罚的起源、惩罚权》和第三专题《结论》合而为一,全书共讨论了39个专题。 之所以说本书完成了
刑法史上一次重要革命,是因为贝卡利亚的
刑法思想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的
刑法理论体系,为资产阶级
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来:其一、本书首先从刑罚的起源问题入手探讨,解决刑罚的根据问题。作者认为,在封建社会刑罚以封建统治阶级的个人好恶为转移,罪刑擅断。他赞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观点,认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扰地享有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一切额外的东西都是擅权,而不是公正,是杜撰而不是权利。” 即任何刑罚只要不是绝对必要的,都是专制的。刑罚存在的根据不能从已经发生的犯罪中去寻找,而应从公共福利的保护的需要中去寻找。主权者惩治犯罪的权力是以必须维护公共福利的保护机构,使它不受人们侵犯为基础,而安全愈是神圣不可侵犯,主权者所保护的国民的自由愈多,刑罚也就愈公正。其二、作者系统地提出了罪刑法定主义理论,即只有法律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的刑罚。为实现罪刑法定,他又提出了立法权问题、法律的解释权、法律的准确性问题,贝卡利亚认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害的话,显然,使人们不得不进行这种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害。尤其糟糕的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他还提出了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就是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指出将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作为衡量犯罪的标尺是错误的,他同时还批判了以被害人的身份和罪孽的轻重作为犯罪标准的错误做法。 其三、本书提出了预防主义的刑罚目的论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想。报应是一种极其普遍、古老、真实而又朴素的情感,是刑罚对犯罪的必然反应,是对所受损害的必要的回复、回报或补偿,体现的是人类情感中对公平正义的基本需要。报应主义认为“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也就是刑罚只是由于犯罪才被科处,而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他目的。” 在贝卡里亚之前,关于刑罚目的的认识主要是基于这样一种朴素情感的报应主义。贝卡里亚首创刑罚目的的功利观,并以双面预防理论而著称。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此,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他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这里的“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就是特殊预防,“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则是一般预防。虽然贝卡里亚并没有明确提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这两个概念,但他关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思想为后来边沁首次提出这两个概念打下了基础。贝卡里亚认为预防犯罪要优于惩罚犯罪,他指出“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这乃是一切优秀立法的主要目的。” 在贝卡里亚的预防理论中,他更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并且预防的手段主要在于刑罚的威慑性。基于此贝卡里亚合乎逻辑的推导出以下几个刑罚使用原则:即刑罚的必要性、确定性和及时性。以预防为目的的刑罚论必然和刑罚人道主义思想相伴。贝卡利亚在这本书中用了超过1/10的篇幅在死刑和刑讯方面作了深刻、细致的分析和严密的论述。刑罚不能过分倚重惩罚、威慑,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必要的刑罚就是正义的刑罚。“刑罚从其结果的不可避免性中产生全部威力。在刑罚中,尤其是在死刑中,刑罚的确定性比严厉性更有效,这是古典犯罪学家取得并反复强调的几个实际的心理学研究结论之一。” 而贝卡里亚强调刑罚的确定性,主要是通过刑罚的确定性来降低刑罚的严酷性,以较小的刑罚代价来换取较大的预防犯罪的功利效果,这无疑是极富有见地的。作者还提出了一个至今为刑法学界所热议的话题,死刑存废问题,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促使作者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死刑并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他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当今世界在欧洲一些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从总体而言,各国的刑罚趋于宽和,不得不令人佩服作者的远见卓识。其四、本书提出了刑罚与犯罪相适应的思想,“由于民族情感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如果对两种不同程度地侵犯社会的犯罪处以同等的刑罚,那么人们就找不到更有力的手段去制止实施能带来较大好处的较大犯罪了。”基于此,作者提出了刑罚阶梯论,即需要一个相应的、有强到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显示着各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 其五、本书提出了犯罪分类的思想。认为“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了社会或者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命、财产和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有些犯罪则属于公共利益要求每一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为。” 此理论对后来资产阶级
刑法分论体系的建立有重要影响。在结论篇中,他把他所有的
刑法理论归结为一句话:“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来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在贝卡利亚的思想中闪耀着理性的光芒,其对问题思考的角度是深刻的。他能够在强大传统和习惯势力面前提出一种如此与众不同的充满智慧的见解,对当时现实是一种强烈的冲击。历史都是一种建构,贝卡利亚的
刑法思想为资产阶级
刑法理论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彻底否定了封建专制主义的
刑法理论体系,完成了
刑法史上一次重要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