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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知情同意权与保证生命权——拒签与孕妇死亡事件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也谈知情同意权与保证生命权——拒签与孕妇死亡事件民事责任问题探讨


董少谋


【全文】
  近来各大媒体争相报道的新闻事件:11月21日下午4点左右,怀孕已经7个多月的孕妇李某在同居者肖某的陪同下赴北京某医院检查就医。经医生检查发现,孕妇李某已经全身水肿,有生命危险,必须剖腹产,让肖某签字同意进行手术,但是由于肖某“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医院在设法说服肖某、寻找孕妇其他亲人、请示上级得到的指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的情况下,在抢救了3个小时后,最终孕妇李某和体内胎儿不治双双身亡。11月28日下午,北京市卫生局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北京市卫生局近日已组织医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对李丽云之死进行评审认定,结果为:孕妇就诊时病情已非常严重,医院的特殊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最终死亡不可避免。北京市卫生局还表示,已经组织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得出以下结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在其关系人仍明确拒绝手术的情况下,一边积极说服,一边抢救治疗,做好手术准备,其做法符合法律。另外,法律规定医院有“特殊干预权”,但前提是“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没有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在此事件中,医院的干预权受到了患者家属的明确阻碍,导致手术无法实施。
  针对此一社会热点法律事件,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于11月28日以“拒签与孕妇死亡事件相关法律问题探讨”为题,有人认为,国家设立医院的宗旨就是治病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医生在紧急情况下对病人有救助的义务。因此在肖某拒绝手术签字的情况下,医生也有义务及时对病人进行抢救。病人家属签字同意手术或者拒绝手术是一种可以选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非强制的,任何人不得强制要求患者或其家属同意手术。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来为医院开脱法律责任,不能令人接受的。同一天,另一场小范围的“谁导致了孕妇的死亡”的法律研讨会在华杰大厦举行,专家们认为病人的知情同意权不能被剥夺,如果医院可以不顾家属的意见强制治疗,会导致医疗权力的滥用,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曾参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卓小勤在表示,“知情同意权才是保证生命权第一的关键”。1994年,我们力荐将知情同意写入条例,体现相对医院弱势的病人有权作出科学的判断,充分保护了患者的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12月9日也以“孕妇之死与医疗制度之窘”为题对该事件作了专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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