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们实现了上面所说的三方面的制度要求,我们也就实现了税收法定主义,我们也就奠定了财政权力活动的法治基础。
(二)
预算法治
国家预算是一个国家财政管理中最具有决定意义的内容,它的产生和发展内在地符合了市场经济发展对政府管理自身和宏观调控的要求。
预算法治是国家财政管理活动的法治基础。政府
预算法治化是财政法治化的基本途径和手段[7]。.法治性是政府预算的灵魂与实质,是政府预算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标志。在政府预算制度的规范与约束下,国家财政的根本权限转移到了社会大众手中,公民通过议会掌握了政府及政府则政行为的决定权和监督权。我国1995年开始实施《
预算法》,标志着我国政府预算管理法治化上了一个新台阶,到目前为止,我国己在政府预算制度的改革方面迈出了若干重要的步骤,如编制部门预算、建立国库单一账户制度等。详细言之,
预算法治包含如下方面的内容。
1,树立预算的法律权威性。仅仅有相关法律但没有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法律就等于一张无用的废纸。法律能得到很好的遵守和执行是法治的应有之意,几千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说到:法治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有良好的法律,二是良好的法律能得到人民的遵守和执行。
预算法治的实现也同样有赖与预算法律权威性的树立,预算没有法律权威性就无从
预算法治,进而就导致公共财政法治基础的一部分的缺失。在我国目前的政府预算的法律领域里,虽然已经有了相关的政府预算法律,但是没有很好的得到遵守和执行,离政府
预算法治化尚有很长的路要走。在我们政府部门里,知道人大会通过的各级政府预算具有法律效力的人并不多,而愿意严格遵守的人就更少。而在普通大众之间,政府预算的权威性就更小了。在政府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随意增加减少收支,乱批条子乱开口子的现象仍然存在,而普通民众对这样的现象有没有太多的反应。这样一来,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极低,政府
预算法治无从谈起。因此,要实现政府
预算法治,首先就要严肃我国政府预算的法律权威,坚决杜绝没有相应法律授权的财政收入和支出活动的发生。对违背政府预算的行为必须建立相关制度对之进行制裁。在美国,联邦政府多次由于没能通过联邦预算而部分关门,这样的政府预算权威在我们国家的现阶段不现实也没必要,但其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政府预算权威的遵从是我们应当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