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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二、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关于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这样的话题,已有相关的文献进行了论述,作者把公共财政的基础归结为两点[2]:1,法律体系的健全;2,法律得到普遍遵从。我认为,作者点到了公共财政法治基础的一般要求,但是没有从实质的地方抓住要害。作者的这一种论述仅仅是对公共财政法治基础进行了概念上的简单推演[3],并没有从公共财政的特点出发进行论述。依据作者的思路,任何制度任何文明的法治基础都可以说成这两点。我们可以说金融法治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我们也可以说经济法治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我们还可以说刑事法治的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健全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等等。这样一来,公共财政法治基础的特征论述就被隐藏起来。我认为这样一种视角的论述有着一定的意义,但是对公共财政的法治建设并不能起到很实质的和指导化的作用。本文试图突破这样一种视角,从公共财政的独特内容入手来谈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
  公共财政活动的内容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财政权力活动和财政管理活动。财政权力活动国家为了达到筹集必要资金的目的,应用其同志权力对国民进行命令、强制的活动。财政管理活动管理、使用已经筹集到的资金的活动。前者有关的最重要法律法规就是税收法律法规,后者有关的最重要法律法规是预算法律法规[4]。除了财政活动的这两方面外,讨论财政还必须讨论财政监督活动,财政监督活动 是国家为保障财政分配活动正常有序运行, 对相关主体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总称。财政监督的本质可以概括为在实现财政分配基本职能过程中体现的国家主体对其他相关主体的一种制约功能。财政权力活动和财政管理活动是财政活的最主要和最核心的内容,财政监督活动是公共财政活动里与财政权力活动和财政管理活动相支撑的内容,三者构成财政活动的全部,没有任何一部分的公共财政都是不完整的公共财政。
  我们本文就从这三方面的内容入手来谈公共财政的法治基础。财政权力活动的法治基础是税收法定主义,财政管理活动的法治基础是预算法治,财政监督活动的法治基础是财政监督法治。下面我们就对税收法定主义、预算法治、财政监督法治分别进行论述。
  (一)税收法定主义
  税收法定主义的含义税收法定主义,又称为税收法律主义、税捐法定主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和税收法定原则等,其基本含义是指,征税主体征税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主体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 日本著名的税法专家金子宏认为,“税法课赋和征收必须基于法律的根据进行。换言之,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款。这个原则就是税收法律主义。” 关于税收法定的基本内容,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综合学者的不同观点,可以把税收法定主义的内容概括为三个原则,即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程序合法原则。前两个原则侧重于实体方面,而后一个原则侧重于程序方面,它们都是税收法定主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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