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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分析

  下面,我们看看“税收法定”作为一项制度是怎样在税务活动中减少着交易成本。
  在税法领域里,税收效率原则所要求的是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的税收税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对经济发展的障碍。它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个方面[12]。
  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来考察。征税费用是征税机关在征税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购办公硬件的费用和办公软件方面的费用,前者如办公设备、建筑等等,这些费用的减少与否是与“税收法定”没有多大关系的。但是在办公软件方面,即征纳制度方面,“税收法定”条件下可以为征纳行为提供预先的模式和准则,作为征纳行为的指导,从而大大提高征纳工作人员的效率。在无章可循或者朝令夕改的条件下,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将大打折扣。然后是在纳税费用方面。纳税费用是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事务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熟悉税务规则的成本,按税务规则进行纳税申报的成本,包购对自己需交税额计算的成本,还有需要征税而产生的心理成本等等。我们可以看出,在“税收法定”的条件下,由于税务规则已经通过公开的大家都知道的法律公布开了,人们用来熟悉税务规则的成本会较少,人们按规则进行纳税申报的成本也会降低,由于事先法律的规定,我们计算所需纳税额的成本也会同样减少,同样,由于有了确定的可预期的法律对税务规则进行规定,人们由于忧虑而带来不安从而带来的心理成本会大大减少。如果不是采取“税收法定”,而是经常通过税务行政性的命令或税务行政规章来制定税务规则,那我们上面所说的几方面的纳税成本都会很高,那样我们需要花很多时间来熟悉不断变化的税务规则,面对不确定经常变动的税务规则,我们会时常产生一种心理的不安而加大我们的心理成本。因此,“税收法定”可以大大减低人们税务中的征纳费用和纳税费用,从而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
  税收的经济效率是指通过税收调控减轻对经济的消极的防碍,促进经济的发展。在这样一个要求下,理想的税收制度是对个人难得生产和消费皆无影响,做到税收中立。“税收法定”在内容上对这样一个要求也许无大的作用,因为“法定”下来的税收制度是有可能影响消费和生产的,但是,在同样内容规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说形式上“法定”的制度比形式上变动的制度对经济的影响要小得多。时常变动的税收政策会给经济活动增加我们意想不到的成本。
  这样分析下来,我们可以说效率是“税收法定”所体现的又一价值。
  五、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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