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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定主义的价值分析

  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依据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课税要素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作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歧义。亦即有关创设税收权利义务的规范在内容、宗旨、范围方面必须确定,从而使纳税义务人可以预测其税收负担。这就是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为了做到“课税要素明确”,我们的立法要尽量避免模糊语词的应用。诸如“合适”、“必要”、“其它”等等不应当用来规范人们的税收行为。这样会给国家征税权利的行使造成滥用的空间,也会给纳税人造成不可预期的心理负担。在不得已需要用到模糊语词时,我们要通过严格的税法解释原则和税法解释技术用税法的最终价值是这些模糊语词的意义具体化、明确化。
  3、税收程序法定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所依照的程序要素均须经法律加以规定。虽然税收程序法定原则要求征纳双方均须依法定程序行事,然而从约束公权力的立场出发,更为关键的和更为侧重的是强调征收机关要依法行政因而征收机关的课征不但须满足程序的合法性,而且不得越权或滥用裁量权对税收事项任意处理。在税收法定的三项基本原则里,课税要素法定和课税要素明确原则是一种实体上的规定,而课税程序法定则是从程序上加以规定。仅仅有实体的规定还无法概括税收法定的全面意思,程序还有它的独特意义,特别是在法治昌明的现今社会。在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里,税收程序法定的规定与前面两个实体的规定从两个不同的方面体现了税收发法定不可或缺的价值诉求。
  二、民主――税收法定价值的政治学考察
  民主的基本含义是“人民的统治”。因此,民主理论潜在地预设了一个理论前提:人民主权。人民主权原则,其中心内涵是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属于人民。人民主权思想是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首先提出来的。他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主权称为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集体的生命,这种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4]。人民主权的技术支持在现代国家里基本通过议会、立法院等代议机构来实现。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构,代议机构通过一系列的规则来把人民的意思进行传达和实现。
  在古代的雅典,政权“主权在民”的特点就非常鲜明。雅典民主政体有三个主要机构: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与民众法庭,具有决定意义的是公民大会。在伯里克利时代,公民大会发展成定期举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每月召开3至4次,凡年满二十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参加。公民大会以投票方式决定城邦重大的事情。城邦决定下来的事项通过某种形式规定下来,成为人们去遵守的规则。公民的意志就通过这样的形式转化为城邦和人们的生活。虽然这种政体与我们现在的民主不是一回事,但是这种形式已经向我们表演了“主权在民”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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