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司法对于法治的意义如此重要,可想而知税收司法对于税收法治的重要性。翟继光博士提出了“税收司法是税收法治的突破口”的命题[23]。作者在文中指出,在当下的法治实践里,税务司法在法治发达国家司法里所占的分量是非常大的。许多国家为应付税务案件的大量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很早就设立了专业的税务法庭和税务法院。我国台湾地区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法庭,税务诉讼是放在行政诉讼中来进行的(设有专门的行政法院),近几年,台湾的税务诉讼占行政诉讼的百分之六十以上[24]。在美国,有一整套的税收司法系统。包括初审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还有方便纳税人小额大量起诉的小额税务法庭。三分之一以上的初审法院有联邦税案的管辖权。美国法律实践还确立了相当多的关于税收司法的原则和具体制度(诸如无辜配偶原则)。在欧洲,法院在税收法治中同样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5]。用翟继光博士的话说,没有法院的参与,没有法院发挥积极的作用,要想实现税收法治,那几乎是不可能的。税法不能司法化,税法是死的。
在我国目前,税收司法主义是缺失的。在税务诉讼中,纳税人保持了令人惊讶的沉默。
除了刑事上的打击涉税犯罪以外,税务行政诉讼罕有发生。关于纳税人告政府的案例几乎闻所未闻。税收行政诉讼低调至极。在我们广大的征纳机关和纳税人眼里,我们的税法是“税收之法”,是“征税之法”,不是“税支之法”,不是站在纳税人立场上的“权利之法”。
造成我国目前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我国的司法建设不到位,影响到税收司法的建设。然后是税收司法自身的原因,缺乏专业的税务法官,专门的税务诉讼机制没有建立等等。为了贯彻税法司法主义,切实保障税法的良好实施,我们应当在多方面加大努力。要树立税收司法主义的理念,认识到司法对于法治的意义,认识到税收司法对于税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法治的信仰对于法治的意义非同寻常,“法律必须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26]”。税法司法主义的理念也要提高到为我们所信仰的程度。我们应当在信仰税法司法主义的基础上把税法司法主义的理念贯彻到我们日常的生活和工作里,用来指导税收法治建设的任何行动。首先是要加强整体的司法建设,推进当前如火如荼的司法改革实践,为税务司法建设提供良好的大环境,没有良好的大司法环境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税收司法状况。然后是对于税收司法,要尝试建立税务法庭,提升税务司法专业化水平,建立税务警察制度,为税务司法制度运行提供保障,提高纳税人通过税务救济维护权利的意识,努力提高税务司法人员素质,加大专业税务司法人员的培养,建立专门的税务诉讼机制,等等。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