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是由于上述的危害性,
公司法对资本公积金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五、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规则的现实意义和对律师实务的指引意义
我国《
公司法》第
169条第1款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这是对修订前
公司法的重大进展,体现了
公司法对公司事务的适度干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规范证券市场。如前所述,上市公司频繁通过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方法提高每股收益,扰乱和操纵证券市场。
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对于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减少利润操纵空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如前所述,资本公积金主要由股票溢价形成。如果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无异于公司亏损主要由流通股股东承担。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亏损的规定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有利于公司治理,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状况,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在律师实务中,
公司法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规则对于资产重组、外资并购等律师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要保证资产重组、外资股权并购的合法性,必须遵循这一新的规定。在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内资企业过程中,出于外汇使用和税务筹划等原因,股权转让时通常先分配后转让即先把公司的未分配利润由原股东分配掉再由股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以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
十四条,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的评估结果作为交易价格的依据。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因此,股权并购中必须对拟转让的股权进行资产评估。由于资产的增值,尤其是土地使用权的增值,通过资产评估后公司的资产通常增值很大。通过资产评估获得的资产增值,如前所述,应当列入资本公积金。对资本公积金,法律禁止对其进行分配以及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所以,在确定股权转让价前不得对公司的资本公积金进行分配以及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达到变相分配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