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周建伟
【全文】
引言
在
公司法修订版施行前,以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法律上并无障碍,尽管在学理上一直有争议。在证券市场上则常有一些上市公司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制造资本公积,然后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迅速实现扭亏为盈 。这种化腐朽为神奇的财务游戏让专业人士瞠目结舌。对此,2005年修订版《
公司法》作了重大的修改,第
169条第1款但书款特别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可见,《
公司法》2005年修订版对资本公积金是否可用于弥补公司亏损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本文从资本公积金的性质、资本公积金的分类、资本公积金的功能、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的实质和危害、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亏损的现实意义等几个方面对资本公积金不得弥补公司的亏损这一公司法规则进行探讨,以求正确理解和适用该规则。
一、资本公积金的概念
资本公积金作为
公司法的概念,最为人熟知的基本形态是股票溢价。《
公司法》第
168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近年来,资本运作日益普遍,公司并购资产重组活跃,资本公积金远远扩大了其外延。相当多的所有者权益增长或者说账面上的增长,既不是来自所有者的出资,也不是来源于企业的盈余,而是由于特定的会计处理程序所致。因此,资本公积金是指投资者投入,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但不构成实收资本的那部分资产。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资本公积金包括股本溢价、资产评估增值、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
资本公积金本质上属于资本的范畴。不同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由投资者共同享有,如果说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的财产基础,资本公积金则是公司存续期间的公司基础财产,是对外信用的基石,属于公司的永久性资本,不得任意支付给股东,一般仅在企业清算时,在清偿所有负债后才能将剩余部分返还给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