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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氏评析《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

左氏评析《汇兴公司诉浦江海关行政赔偿案》


左明


【全文】
  终于有了案件受理日期。
  一、探讨:本案中的经济账,是否应该这样来计算。
  售价 — 进价 = 毛利润(通常为正值,但不绝对)。
  进价是多少?当属商业秘密。不过,进价是既定的,已经发生的,但是只有汇兴公司自己知道,购买草坪的人是不知道的。
  售价是多少?在实际成交之前,这是一个——未知数(买卖双方均不知道)。售价是不是卖方单方面的定价?除了垄断者之外,当然不是。其实就连汇兴公司自己也不知道每一笔业务最终的售价是多少。销售对象不同,其他条件不同,售价也可能不同,这一点已经被案件事实所证明。
  售价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双方——均可接受。针对不同购买者而言,售价是可以“浮动”的,是可高可低的。这与商店里明码标价的售货方式不同。商店的销售模式是——“守株待兔”。即等待能够接受卖价的买家自己找上门来而成交(明码标价就是要约)。虽然卖价看上去是由卖方单方确定的,但是如果违背供求关系的话,必然会出现“有价无市”的局面。商店的销售模式帮助卖家“过滤掉了”不符合条件的买家的无谓询价乃至磋商的烦扰。大大的简便了交易过程,特别适合普通商品的规模销售。自由市场中的买家与卖家就可以讨价还价。自由市场只是提供了交易的场所,而没有固定某种交易模式。本案原告的销售模式是“主动出击”,逐一去寻找买家。逐一与目标客户进行磋商,分别确定售价。可能会劳而无功,谈判失败。也可能喜出望外,获得超额利润。这是一种复杂的、未经简化的交易模式,交易成本较高,利润通常也会较高。
  无论哪种销售模式,针对一个特定的购买者而言,售价一定是“固定”的,是不会可高可低的。
  售价既定,进价既定,毛利润也就既定。
  二、税款与成本。
  毛利润 — 成本 = 净利润(通常为正值,但不绝对)。
  无疑,税款是构成成本的组成部分。税款的多少是卖方所不能控制的。税款高,成本就高。税款低,成本就低。税款的高与低可以导致成本的大与小。于是,成本的高与低可以导致净利润的大与小。在本案中,如果税款增加,必然导致净利润减少。
  有没有可能税款增加而净利润不减少呢?按照原告的逻辑,如果在售出草坪之前增加税款,则增加的税款可以“顺加”到售价中去,进而转嫁给买方。这种想法可能实现吗?答案是否定的。售价与商品的成本是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成本高不必然导致售价高。否则的话利润将是稳定的、不变的。那就没有亏本的买卖了!售价是买卖双方达成的共识:一方面,卖方当然希望越高越好,可是比成交价再高一点,买方不接受;另一方面,买方当然希望越低越好,可是比成交价再低一点,卖方不接受。买方关心和计较的只是售价,而不去过问(也不可能知道)卖方的进价和利润。卖方显然不能以成本高为理由单方面提高售价。所以,卖方不可能随意加价(加入增加的税款)。如果可以随意加价的话,即使没有增加的税款(或者任意虚构过高成本),卖方也可寻找任意理由(或干脆没有任何理由)加价,岂不是天大的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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